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国际注册 > 国际商标专利 > 正文

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的理论来源

五洲商务网 0


商标淡化理论起源于1927 年富兰克·斯凯特(Frank Schexhter) 在《哈佛法学评论》上的撰文。该文指出:“商标权人不仅应当禁止他人将他的商标使用于相互竞争的商品上,而且应当禁止使用在非竞争性的商品上。”美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分会主席汤姆斯·E·史密斯( ThomasE. Smith) 对斯凯特的理论作了进一步阐述和发展。他说,“如果法院容许或者放任‘劳斯莱斯’餐馆、‘劳斯莱斯’自助餐厅、‘劳斯莱斯’裤子、‘劳斯莱斯’糖果存在的话,那么,不出10 年,‘劳斯莱斯’商标的所有人就将不再拥有这个世界驰名商标。”按照斯凯特的理论,驰名商标淡化效应的产生是因为非权利人借助驰名商标在公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将驰名商标用在非竞争性的商品上,从而逐渐削弱或降低了该驰名商标的身价,即该驰名商标所具有的信誉。商标标记越是具有显著特点或者唯一性,它在公众心目中的印象就越深,就越是需要加倍保护,以防止该驰名商标与其特定商品之间的联系被削弱或者消失。



30 年代初,国会否定了由斯凯特起草的一项议案,该议案中含有保护联邦注册的商标,禁止可能损害在先使用人的信誉、名声和商业信用的使用行为的规定。尽管这项议案未能形成法律,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淡化理论不断发展和成熟。1947 年,马萨诸塞州制定了第一个商标淡化法。目前,大多数州都有了旨在保护驰名商标的反淡化法,以便防止他人擅自使用驰名商标,即使这种使用并无可能引起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商标淡化来自两个方面:冲淡和玷污。所谓冲淡,是指非权利人将驰名商标用于无竞争关系的商品上,从而使该驰名商标与其商品的特定联系弱化的行为。淡化的例子有:“爱娃”轿车、“柯达”手纸等。所谓玷污,是指非权利人将相同或近似商标使用在对某驰名商标的信誉可能发生损害的商品或服务上的行为。例如,一个色情影片却起名为“芝麻街”。



冲淡和玷污是商标淡化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但不限于此。联邦第二巡回法院认为, (纽约州) 法律并不排除存在着其他淡化驰名商标的方式,例如,对一个具有广泛知名度的商标进行嘲弄,有可能减少或损害其商品的销售能力。如果这种潜在的淡化行为所针对的是一个有竞争关系的商标,就应当引起法律的注意,并加以制止。(本文来源: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