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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追诉时效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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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诉时效的期限
《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注意:1 法定最高刑的理解:是指犯罪危害程度相应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不一定是触犯条文的最高刑。例如:《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条文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但是并非所有的伤害罪都按(条文法定最高刑)死刑来确定追诉时效。而是根据具体罪行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如:某甲故意伤害他人造成轻伤后果的,其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幅度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某甲这一伤害罪行的追诉时效为5年。假如是重伤,其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为:“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幅度的法定最高刑为10年,某甲这一伤害(重伤)罪行的追诉时效为15年。关于刑法的效力范围问题上,也涉及对“法定最高刑”、“法定最低刑”的理解问题,照此掌握。

2“不满5年”、“不满10年”不包括5年、10年本数。例如《刑法》第293条规定犯寻衅滋事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某甲犯寻衅滋事罪的法定追诉期限是5年还是10年?正确答案是10年。

二、追诉时效的起算
1.《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之日通常为犯罪成立之日,例如甲在2003年5月6日盗窃他人现金2000元。该项罪行的追诉时效从2003年5月6日起算。对甲该项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罪行法定最高刑为3年,追诉期间为5年:自2003年5月6日起至2008年5月5日止。注意: 2008年5月5日在追诉期间内。
2.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例如甲在2003年5月6日将乙非法拘禁,至2004年5月6日才将乙释放,长达1年之久。对甲该项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间为5年,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即从2004年5月6日计算,至2009年5月5日止。

三、追诉时效的中断
《刑法》第89 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例如甲某1985年1月5日犯一个盗窃罪,盗窃数额较大。其法定最高刑为3 年,其追诉期限为5年,自1985年1月5日起计算。甲某在1988年6月3日又犯有寻衅滋事罪,其追诉时效是10年。自1988年6月3日起计算,须经过10年不再追诉。问题是,因为1988年发生的寻衅滋事罪,影响到1985年盗窃罪的追诉时效。其盗窃罪(前罪1985年发生的)的追诉时效从犯后罪 (寻衅滋事罪)之日(1988年6月3日)其重新计算,经过5年不再追诉。本来盗窃罪的追诉时效从1985年1月5日起算,经过5年不再追诉,结果成为自 1988年6月3日起算,经过5年不再追诉。其后罪寻衅滋事罪的追诉时效照常计算,即自1988年6月3日起计算,须经过10年不再追诉。假如在1992 年将某甲抓获归案,其盗窃罪和寻衅滋事罪均在追诉期限内,可对二罪进行追诉。假如在1996年将某甲抓获归案,则其盗窃罪自1988年6月3日计算,已经过5年,不得追诉;其寻衅滋事罪仍在追诉期限内,可以追诉。时效中断制度的实质在于,追诉时效制度虽然对罪犯有点优惠,但这个优惠并不是无条件的。条件是在其某罪行的追诉期内不得再犯罪,如果再犯新罪,前罪的追诉时效从新罪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

1.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是受理案件;犯罪人逃避侦查审判的。要件:(1)司法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2)罪犯有逃避侦查、审判的行为。
2.被害人提出控告,而司法机关应立案或受案而没立案、受案的。要件:(1)被害人提出控告;(2)司法机关本应立案或者受案而没有立案、受案。(本文来源:互联网)

本文标签:追诉时效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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