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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认定不以商标注册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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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因商标注册与否而有不同。主要表现在,有关商标跨类保护以及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纠纷的规定中将保护范围界定为注册的驰名商标,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仅规定可以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予以保护,而对于驰名商标与域名的权利冲突纠纷则没有明确要求商标是否应当注册。笔者认为,这样规定的初衷估计是督促商标所有人在国内进行注册,但不能因此得出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会因商标注册与否而应差别对待,更不能以注册作为驰名认定的条件。理由是,驰名商标特别保护制度本身就起源于对“注册优先”原则的补充,发展到今天,保护驰名商标更具有了维护企业商誉、促进企业品牌发展和保持市场诚信的特殊意义。商标注册制度是解决商标权属纠纷的一般手段,并非商标权利的惟一来源。况且驰名认定是针对商标驰名与否的事实状态,以是否注册作为驰名认定的条件有违驰名商标特别保护制度的本意。最近,“内蒙古自治区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董建军、河南安阳白雪公主乳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拥有的“酸酸乳”商标在未注册的情况下被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充分体现了当前实务界将注册与否排除在驰名认定条件之外的共同认识,有利于我国在国际社会树立起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本文来源: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者:曹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