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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驰名商标制度可将错就错进行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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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屡屡遭遇“质量门”事件,使得社会公众在一定程度上对驰名商标产生了信任危机。这种尴尬局面的形成来自于多方面的因素,既包括了驰名商标权利人未履行好相关义务,未尽到应尽的社会责任,当然也不排除社会公众对专业法律问题认知度不够。但是消除这种不利因素的影响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最好最有效的选择就是通过法律进行控制。当社会法律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出现危机的时候,就有必要对其进行重构或修正。



对一项制度进行重构和调整,必须对其进行全面考察,而要全面考察评价一种制度,应先从它的制度结构安排入手。制度的结构安排决定着制度的功能。一项合理的制度安排要符合匀称性、稳定性和整体性三个属性。为此,当一种社会法律制度在结构上存在缺陷或者说在稳定性上存在危机时,就应该对其进行体制上的重构,这是制度和谐高效运行的一种刚性需求。因为按照原有的制度安排,无法获得某些潜在的利益或者说无法平衡某些阶层的利益。而改变现有的制度安排能够获得在原有制度安排下得不到的利益,这就会产生对新制度安排的需求。



按照驰名商标的制度设计,驰名商标的认定与质量无关,但事实上社会公众已经对驰名商标认定的这种制度设计产生了怀疑,也就是说驰名商标的异化现象使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认定条件产生了异化认识。其实,在理论界早就形成了对驰名商标异化现象所产生的危害的认识,然而理论成果并不能真正消除既存的异化事实,驰名商标连带效应的怪圈在一定时间内难以消弭,但摆在我们面前的实际问题总要解决。法律制度的设计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解决问题,尽管我们也在积极探索驰名商标的退出机制,但囿于“个案有效,被动保护”这一基本原则的制约,退出机制的设计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因此,“将错就错”地把质量要求纳入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中,可能是当下解决驰名商标所有人违反质量担保义务问题的一个不错的选择。



另外,从我国现行的商标法总则可知,制定商标法的宗旨是“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是我国商标保护的重要内容,将质量条件纳入驰名商标认定的条件也是有法律依据的。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都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在当前我国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下,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在商业广告中大打“中国驰名商标”的广告,违法延伸驰名商标的司法含义和行政执法含义,导致对某些驰名商标所依附的产品过分保护,使得某些驰名商标的持有人滥用其权利,却又不能良好地履行义务,误导消费者,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违背了市场经济的根本宗旨,导致了许多企业盲目追求驰名商标而忽略了产品质量,最终使驰名商标陷入了被质量问责的尴尬境地。因此,在驰名商标的制度设计及其运作上要注意掌握一个合适的度,即有效地把质量要求与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关联在一起。



综上所述,解决驰名商标被质量问责的问题,目前最有效的途径是在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中明确规定质量要求。如果我们从现在做起,在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中加入质量条款,加大对驰名商标认定的限制,特别注意审核被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状况,就可以避免 “驰名商标”的“质量问责”了。(本文来源:驰名商标被质量问责的反思;作者:胡世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