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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原则及时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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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由此说明,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实行被动原则,不依职权直接确认驰名商标,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请求,并且根据案情需要法院才依照法律规定作出认定。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主动认定还是按照一定期间报送相关部门统一认定,或是随意认定,在实践中曾经出现过统一报送认定的行政模式。随着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确定,审判实践中对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遵循的基本原则已经达成共识,法律也给出了明确指引,即司法认定驰名商标遵循的原则是被动认定、个案认定、按需认定。所谓被动认定是一种事后认定,是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法院应商标注册人的请求和审理案件的需要,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并以此作为CHINA INVENTION & PATENT法案法务 Cases & Legal保护商标权的前提条件或者事实基础。个案认定是指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只能在具体案件中认定,不能离开具体案件认定驰名商标。按需认定是指根据审理案件中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必要性而进行的认定。



应当提出的是原告注册了多个商标并要求法院对其所有的商标都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情况。笔者认为,对于原告在同一案件中主张多个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情况,如认定其中一个商标为驰名商标即可保护原告权益时,则没有必要对其余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因为认定一个驰名商标已足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如再认定其他商标为驰名商标已无实际意义,认定其中部分商标为驰名商标后,已足以满足原告的请求。具体到本案中,原告在个案中提出认定“Nikon”、“尼康”等3 个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依照按需认定的原则认定部分商标驰名就足以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因此法院对其中一个商标是否驰名未作出认定。即本案的判定完全符合驰名商标被动认定、个案认定、按需认定的原则。



至于认定驰名商标的时间点,从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看,是使驰名商标的所有人以其驰名商标对抗其驰名之后他人以淡化等方式使用商标、商号的行为,如以在后驰名的商标对抗使用在先商标,这一行为就不符合驰名商标保护的本意。在先在后判断标准,有些人曾以起诉之日为时间节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了我国驰名商标必须以发生争议时的驰名程度为准,即以争议发生之时为认定驰名商标的时间点,而不是以起诉时的驰名程度为准。“尼康”商标侵权案中,浙江尼康自2000 年以“五星”为企业字号成立后,于2006 年将字号变更为“尼康”,并以“尼康”命名产品,在其网站、电动车车体上突出使用“尼康”、“NICOM”标识,因此本案应以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参照驰名商标认定标准考虑诉争商标是否达到驰名。(本文来源:互联网;作者:孙海龙、姚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