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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具有独立价值是获得驰名认定的有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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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的功能除了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外,已经拓展到相对独立地承载企业信誉的范围,并且具备了对商品使用人的身份乃至于生活方式的表彰作用。在营销领域,商标被作为品牌,受到了企业的大力追捧,其原因就在于商标经过长期的宣传能够获得一种独立于商品或服务的信誉。这种具有独立信誉和表彰作用的商标也就具备了独立价值,商标的许可使用和转让制度正是商标独立价值的体现。由于商标的独立价值来源于企业在长期宣传、使用商标过程中积累起来的信誉,所以具有独立价值的商标往往也是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一般而言,商标的独立价值越高,说明其显著性越强。由于商标功能的发展,商标保护的宗旨也应从保护一般公众免受欺骗和混淆,转变到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商誉免遭“寄生行为”侵害上来。对具有较高独立价值的商标予以驰名认定,完全符合驰名商标特别保护制度的初衷,也有利于国家品牌战略的发展。实践中,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认定商标独立价值的高低:一是商标经济价值的直接证明,包括了有权机构对商标价值的评估以及他人邀约收购该商标的金额等;二是商标所有人维护商标本身不受侵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况:



1、进行跨类商标注册

此种行为源于“防御商标”的概念,是利用商标注册制度的一般保护,通过预先扩大注册范围来加强对商标本身的保护力度。商标所有人将相同商标注册到的商品或服务类别越多,越能够体现出商标所有人对商标本身价值的维护力度。跨类注册行为需要商标所有人承担沉重的注册成本,这些成本本身就可能转换为商标自身的价值,法院在进行驰名认定时应当适当考虑。由于域名注册比商标注册以及企业名称注册相对容易,实践中域名与商标的冲突更加普遍,所以商标所有人大批量注册与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域名也应当作为维护商标自身价值不受侵害的防御手段。



2、对商标的独立宣传

在商标进入市场初期,由于商标知名度不高,企业需要结合商品或服务进行宣传,突出商标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当商标的知名度不断提高,获得较强显著性时,企业通常会脱离商品或服务对商标本身进行独立宣传,以体现商标中蕴含的企业商誉。因此,对商标的独立宣传行为也反映了该商标在消费者心中已经具有的较强认知程度,应是认定商标驰名的有力参考。另外,企业通过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赞助体育项目等方式宣传企业品牌,也属于对商标本身独立宣传的行为,包括企业管理人员参加的重大社会活动,都能在消费者心中打下商标记号,应在驰名认定中引起重视。



3、积极保护商标权

商标维权具有两重含义:首先,侵权行为的不断发生从反面证明了商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次,维护商标权利也是企业强化自身品牌的一种手段。通过维权,一方面可以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更重要的是能够利用诉讼增强商标的显著性;另一方面企业保护商标权利的措施和行为也可以体现出企业对商标所承载的商誉的重视。如果企业消极维权,甚至放纵侵权,不仅可能因为侵权行为削弱商标的显著性,更从侧面反映出商标本身价值不高,对这样的商标没有必要进行驰名认定。(本文来源: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者:曹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