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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运用类比法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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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企业不同,影响商标是否驰名的因素也应有所区别。但驰名商标承载着公众信誉,社会公众要求驰名商标及其所有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同质性。如在相同或类似领域,其他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年产值均在亿元以上的情况下,对一个年产值仅两千万的企业的商标进行驰名认定,必然引起社会公众的猜疑。笔者认为,相同行业的驰名商标应当具有相近的特性和类比可能性与必要性。通过类比,也可以适当弥补因驰名认定标准不统一造成的不足。至于类比范围,笔者认为可以参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五)项中关于商标使用的情况,包括使用商标的主要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通过类比,实现驰名认定的相对同质性,有利于解决当前所谓“中国驰名商标异化”的问题。(本文来源: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者:曹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