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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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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动认定

主动认定,亦被称为事前认定,指有关部门,在实际的权利并不存在纠纷的前提下,出于预防心理,应商标权利人的请求,对将来可能发生权利纠纷的商标,进行是否为驰名商标的认定。主动认定由于主要是着眼于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并且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进行认定,因此可以及时有效的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1996 年《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后,在驰名商标的认定过程中,确定了“主动认定为主,被动认定为辅”的原则,国家商标局成为认定驰名商标的唯一机关。但是我国加入WTO后适用的TRIPS 协议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司法审查,因而我国在驰名商标认定过程中实行的主动认定,国家商标局成为唯一的认定机关,明显不符合TRIPS 协议的精神。



由于主动认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为鼓励企业的发展,拉动经济增长,主动主动大批量的认定驰名商标,很容易导致相关企业、公司进行攀比,从而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二、被动认定

被动认定,亦成为事后认定,与主动认定相反,强调在发生实际的商标权利纠纷时,商标主管等有关部门,应商标权利人的请求,对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能否扩大保护予以认定。



对于被动认定,《商标法实施条例》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五条规定,只有在商标注册以及商标评审过程中发生纠纷,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可以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相应地,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同时,第五条还规定了当事人在提出申请时所应该提交的相关材料。在此基础上,被动认定的主体即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商标法的规定,对其是否为驰名商标进行认定。同时该条例还规定,对于违反《商标法》第十三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请求禁止使用,工商管理局对认定为侵权的商标,进行收缴、销毁,对于商标和商品区分确有困难的,一并进行收缴和销毁。



从修改后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可以看出,商标所有人只有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发生争议时才能向商标局提出认定其所有的商标为驰名商标,如果商标所有权人不申请,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就不得依其职权主动加以认定。被动认定具有高度的有效性,可以实现不同类别商品的保护以及撤销抢注,因而可

以有效的避免主动认定带来的商标主管机关参与市场竞争,解决社会资源浪费等问题。



三、结论

驰名商标的认定自驰名商标引入以来,一直倍受关注,广受争议,因为其不仅关系到企业自身的发展,更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虽然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我国一直在与国际社会接轨,相关的法律制度也在一步步完善,但是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尚处在初期探索阶段,仍需要我们加强与世界各国的交流

与合作,借鉴国外的优秀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积极探索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具体措施,履行自身的国际义务,积极促进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本文来源:北京林业大学;作者:葛志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