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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反淡化理论对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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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禁止联想”为核心内容的驰名商标反淡化理论,是对驰名商标表彰功能的体现,且对驰名商标信誉的保障。美、德、英、日等国家对驰名商标加大保护的立法及实践对我国有着非常大的借鉴意义。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工作、培植本国的驰名商标,增强其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将会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更大的促进作用。从立法与实践中,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逐渐加大。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始于80 年代初期。《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是我国引入商标淡化的最早地方立法。该办法第22 条规定:“禁止他人以各种方式淡化、丑化、贬低上海市著名商标的行为。”1996 年8 月16 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施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8 条规定:“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八条第(9) 项所述的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议;已经注册的, 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不受时间限制。”第9 条规定:“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第10 条规定:“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以起公众误认的,工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机关予以撤销。”这些实际上都包含了商标淡化的内容。



2001 年12 月1 日第二次修订后的《商标法》开始实施。《商标法》第13 条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已经同Trips 协议相一致。《商标法》第13 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可见,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还没有突破传统的“禁止混淆”引入“禁止联想”理论,同时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还区别了“注册驰名商标”与“非注册驰名商标”,对它们实行了区别对待,这不符合国际上对驰名商标统一保护的惯例。



从立法与制度上看,我国的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当务之急,我国应该进一步完善反淡化理论的研究,从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立法体例、到最终的制裁措施形成一整套的理论体系,指导我国的立法,并尽快引入以“禁止联想”为核心的反淡化理论,加大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本文来源:互联网;作者:郑瑞琨、任越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