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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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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在于确立著作权,以此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正当权益。但为了平衡权利人的个人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法律并没有赋予权利人绝对的权利。我国2001年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22条用列举的方法,以合理使用制度明确了对著作权的限制。

目前对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理使用是指在利用有著作权的作品时,既不需要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一般也不需要付酬,而且不构成侵权。

(2)合理使用是在法定情况下,可以不经作者同意,甚至不必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

(3)合理使用即他人为了便于学术研究、文艺批评或基于其他正当理由,可适度的引用或复制他人的著作。

上述不同著述对合理使用制度下的定义从不同的层面基本上概括了合理使用制度的内涵:一是使用者使用作品既无需征得同意,也无需支付报酬;二是合理使用应当在公平合理范围内,符合正当目的:三是合理使用的结果是不构成侵犯著作权。我国著名的知识产权法学家吴汉东教授对合理使用下的定义是较为贴切全面的: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合法行为。”但在这个定义中,对合理使用的对象是作品还是著作权人的权利没有分清,还缺少了合理使用构成要件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即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且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笔者认为,合理使用的定义应概括为: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无偿利用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利的一种合法行为,这种合法行为以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为前提。(本文来源:互联网;作者: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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