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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申请必须属于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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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于工业应用,是指该外观设计能应用于产业上并形成批量生产。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是对可获得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的一般性定义,而不是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具体审查标准。



因此,在初步审查中,对于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是否满足“新设计”的一般性要求,审查员通常仅需根据申请文件的内容及一般消费者的常识进行判断。(本文来源:外观专利审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