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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中证明文件的形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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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的各种证明文件中,应当写明申请号(或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



(2)一份证明文件仅对应一次著录项目变更请求,同一著录项目发生多次变更的,应当分别提交各次的证明文件。



(3)各种证明文件应当是原件。证明文件是复印件的,应当经过公证或者由出具证明文件的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在外国形成的证明文件是复印件的,应当经过公证和认证。(本文来源:发明专利审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