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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标是否等同于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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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均译自于英文。驰名商标用英文表示为“well-known mark”,其中“well-known ”可译成中文的“驰名”、“人所熟知的”、“人们很熟悉”或“广为人知”之意。“well-known mark”也是《巴黎公约》使用的词语,可直译为“广为人熟知的商标”即“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用英文表示为“famous mark”。其中“famous” 意为“著名的”、“具有强烈和内在的显著性”。“well-known mark”和“famous mark”是否同义在国际上有不同的看法。有些学者将两者视为同义词,而有些学者认为两者之间具有不同含义, 他们认为,“famous mark”要比“well-known mark”所要求的知名度更高,一个“famous mark”通常要求至少在其母国获得注册才能寻求特别保护,而“well-known mark”不需要任何注册就能获得特别保护, 相应的“famous mark” 的保护范围要比“well-known mark” 大一些,“well-known mark” 只能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获得保护,而“famous mark”所有人就可以禁止他人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应的分歧也体现在各国的商标立法上。如法国、德国等国均把“famous mark”认定为声誉和知名度比“well-known mark”更高的商标,而日本商标法将知名商标分为两个层次, 即周知商标和著名商标,周知商标(well-known mark)是区域知名(市场利益之范围或需求者之间广为知道), 著名商标(verywell-known mark)是全国知名。而美国商标注册示范法中,只有“famous mark”,而不用“well-known mark”一词。事实上,英、美等国家中“well-known ”(驰名)与“famous”(著名)是同义词,用词不同,概念相同。



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均采用了《巴黎公约》“well-knownmark”一词的含义,即中文的“驰名商标”,以法律的形式统一了概念,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驰名商标”一词的法律地位。而《商标法》中却没有“famous mark”的概念。那么,我国目前各级工商局评定的“著名商标”是否就是国际上所指的“famous mark”呢? 很显然,从目前我国各省市对著名商标所下定义来看,我国国内所称的“著名商标”并不与国际上的“famous mark”等同。因为,在我国驰名商标一般是指在国内为相关公众所知,而著名商标一般是指在一定区域内知名的注册商标,正好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相反,很容易让人误解。为了与“well-known mark”一词的词义相适应,也为了在“famous mark”的用词上与国际接轨,有学者建议国内停止评定“著名商标”的同时,将“well-known mark”译作“公知商标”或“周知商标”,并将比其更强一层的少数顶尖品牌视作“著名商标”(famous mark)。



笔者认为, 虽然我国将“well-known mark” 译作“驰名商标”可能会引起一定的误解,但是“驰名商标”这一概念已经深入人心,为广大市场主体和消费者所熟知,而且也为法律所确认,因此,不宜更改其概念。著名商标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不应当全面禁止国内的评定活动,只是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著名商标的法律地位,以法律规范对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本文作者:张律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