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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传统商标的主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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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可视与否,可将非传统商标分为两类,一类为可视性,包括立体商标、颜色商标、位置商标、全息图商标等;另一类为非可视性,包括声音商标、气味商标、触觉商标、味觉商标等。



一、立体商标

各国对立体商标的审查原则与我国现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差不多,主要是对商标的显著性和功能性进行审查。需要注意的是,对立体商标显著性的审查,应仅考虑三维标志本身指定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是否具有显著性,而不应过多考虑附加在三维标志上面的文字对显著性起到的作用。例如,图一的三维标志为一瓶子,瓶子的侧面有一红色的帽子造型。审查员认为,虽然瓶子本身缺乏显著性,但侧面添加的帽子形状的装置使三维标志整体具备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图二的三维标志为使用在宠物护理服务上的宠物拖车,审查员认为该三维标志具有显著性。SCT在工作报告中指出,对于立体商标的注册申请,图样足够清楚,显示商标一个视图的,即可给予申请日期。当然,商标主管机构为进行审查,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更多视图或一份对立体商标的说明。



二、颜色商标

我国现行《商标法》对颜色组合商标给予保护,但不保护单一的颜色。有些国家如美国对单一的颜色也给予保护。需要注意的是,对颜色商标的保护不是对颜色色块的保护。颜色商标保护的是使用在商品或其包装物或服务场所的颜色的无限延展性。在许多情况下,颜色仅仅在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后才能注册,但在某些情况下,颜色在用于特定商品或服务时具有内在显著性,也可获得注册。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提供的一件商标为车辆零配件服务站,该服务站由红、黄、白3种颜色组成。审查员认为,该颜色商标通过实际使用已经具有显著性,消费者能够通过这种颜色组合判断服务来源。SCT的工作报告认为,对于由颜色本身构成的商标或无描画轮廓的颜色组合的注册申请,商标主管机构可以要求商标图样以颜色的纸件样本或者电子格式提供。商标主管机构可以要求用颜色的普通名称指称颜色。此外,商标主管机构还应规定申请人可以选择指明公认的颜色代码,并且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一份关于颜色如何应用于商品或服务的书面说明。



三、声音商标

1986年,美国米高梅(MGM)公司的狮子吼声音商标(见图三)获得核准注册。1999年,诺基亚公司(NOKIA)的标志性开机声音(见图四)在欧盟获得核准注册。跟立体商标、颜色商标不同,声音商标由于不能看见,所以对声音商标的限定性描述尤为重要。SCT认为,对于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主管机构可以要求商标图样为五线谱乐谱,或者为构成商标的声音的一段说明,或者为声音的一段模拟格式或数字格式的录音,或者为上述各项的任意组合。凡可以提交电子申请的,申请时可以提交电子文件。但在一些管辖区,可能只有五线谱乐谱才被视为能充分表现商标。



四、动作商标

图五为诺基亚公司(NOKIA)的手机开机动态画面。该商标由4幅连续的动态画面组成,画面中一只成人的手和一只小孩的手同时向中间移动,最后两只手握在一起。该商标在欧盟及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已获得核准注册。图六为一件在澳大利亚获得核准注册的动态商标,该商标由英文“SYDANCEY”和“COMPANY”组成,其中,字母“D”、“ N”、“ A” 、“C” 上下移动不同的次数,组成“SYDNEY”和“DANCE”两个单词。SCT认为,对于动作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图样可以由一组一旦连起来即能表现运动的静止图像构成。商标主管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书附带一份书面说明,对运动进行解释。或者,商标主管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所涉标志的一段模拟格式或数字格式的录像。凡可以提交电子申请的,申请时可以提交电子文件。



五、全息图商标

全息图是一种三维图像,包含了被记录物体的尺寸、形状、亮度和对比度等信息。从三维物体上反射出来的光形成一个非常复杂的三维干涉模式。当用光照射全息图时,存储在干涉模式中的信息就会借助入射光再现由物体反射出来的原始光波波阵。图七是在欧共体获准注册的一个全息图商标。SCT认为,对于全息图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图样可以由所涉标志的一个记录完整全息效果的视图构成,必要时,也可以由全息图从多个不同角度的视图构成。商标主管机构可以要求,单图或组图未准确表现全息图的,申请人应当附带一份对全息图商标的文字说明。



六、气味商标

气味商标在各国成功注册的案例较少。澳大利亚迄今为止仅有8件申请,获得核准注册的仅有1件,是指定使用在高尔夫用品上的“桉树植物油气味”的气味商标。美国在第4类金属切割液体商品上核准过“口香糖气味”的气味商标。



七、味觉商标

比荷卢在第16类商品上核准注册了含有“甘草味道”的味道商标。



八、触觉商标

触觉商标是通过质地表现的,例如由瓶状物和瓶状物外面天鹅绒手感的覆盖物组成的商标。

值得注意的是,在气味商标、味觉商标及触觉商标的图样方面,各个国家一直未能形成统一意见。一些国家认为这几种商标可以用一段说明来表现,而另一些国家则认为仅用说明不能充分表现此类商标的特征。



九、位置商标

位置商标指在商品的特定位置进行设计、装饰等而将该商品的特定位置申请注册为商标。图八为瑞士核准注册的一件位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游泳裤商品上。从图样可以看出,位置商标保护的实际是游泳裤两侧的设计,而不是游泳裤本身的设计。在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中,位置商标被视作其他商标类型,例如图形商标或立体商标的一个部分。SCT认为,对于位置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图样可以由商标的一个视图构成。不申请保护的内容可以要求用虚线表示。商标主管机构还可以在申请人提供的图样不充分时,要求其提供一份书面说明,解释商标相对于产品的位置。(本文来源:中国工商报;作者:李祥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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