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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市专利申请和实施的资助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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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鼓励富阳市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积极性,加快专利技术的转化、应用和产业化步伐,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市政府决定对全市专利申请给予资助,对专利示范企业专利实施效益显著的企业进行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一、专利申请资助

(一)资助范围:

凡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住所或创业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作为第一发明人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时发生的有关费用,可申请本办法规定的资助。

国外专利申请需由国家指定的涉及专利代理机构代理。

(二)资助金额:

1、发明专利除按《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行字[2001]289号)和《杭州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杭科知[2002]42号)的规定资助外,授权后,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追加资助人民币2000元,国外发明专利追加资助5000元(同一专利最多资助二个国家)。

2、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非职务发明每件追加资助人民币800元,属职务发明的,奖给发明人应不少于50%。

3、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追加资助人民币300元。

二、专利实施奖励

(一)专利产品(不含外观设计专利)销售额一年内达到较大规模和依法纳税的本市企业,按销售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奖励2万元,年销售额200—500万元的奖励1万元。

(二)经市科技局申报,列入国家、省和杭州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三、手续办理

(一)富阳市科技局专利管理办公室是专利申请资助和专利实施奖励的受理部门,申请资助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到该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二)申请资助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资助费类型提交和填写有关材料,要出示专利授权证书并提供复印件,出示专利授权后第二年年费发票并提供复印件;单位申请资助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统一收款收据,个人申请资助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其它应提交的材料详见附件。

(三)申请专利示范企业奖励的企业应出示专利试点企业或示范企业认定证明并提供复印件,其它应提交的材料详见附件。

(四)专利实施奖励应由企业提出申请,提供和填写有关材料(详见附件),并附具有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财务报表。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销售额的计算方法为:自申请日到授权后三年内的时间段内,任取一年时间连续计算(应独家生产);发明专利的销售额既可按上述方法计算,也可按申请日到授权日的累计数额计算。

四、富阳市专利申请资助的,均以当年度授权日期为准,资助费用发放期为一年,逾期不补。

五、申请资助和奖励的单位、个人应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和奖励的费用全额退回,如有违法,依法追究其责任。

六、专利申请和实施的资助奖励经费在科技创新基金中列支。

七、本办法由富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来源:富阳市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