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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墅区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试点企业管理和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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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拱政〔2014〕3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最新知识产权扶持政策。以下是旧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提高企业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进一步推进我区企业的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关于开展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和《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管理办法》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试点企业要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规范企业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建立鼓励发明创造的激励机制和有效利用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资源的运行机制和保护机制。要把企业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战略贯穿于企业技术创新、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不断扩大自主知识产权总量,要促进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技术与行标、企标相结合,将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技术优势转化为品牌优势、市场优势,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条 企业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制度是企业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试点企业要把企业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的重点放在建立有效的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激励机制、运行机制和保护机制上。

1、开展企业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战略的研究,制定适合各自企业的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战略并认真组织实施;把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作为企业经营目标之一,制定切实可行的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目标和计划,落实工作措施和考核指标。

2、建立健全有效的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机构,落实相应的人员、经费和办公条件。

3、加强企业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包括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技术开发、申请、维持、放弃等;加强企业技术活动中形成的与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相关技术档案的管理及对技术人员业务活动的规范,促进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

4、加强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信息利用工作。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立题前,要进行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文献检索,以提高研究开发起点,避免低水平重复和侵犯他人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权;在技术、设备引进和对外合资、合作中,凡涉及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的都要对其法律状态进行检索,以避免不应有的损失和防止侵犯他人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权。

5、建立企业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将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与技术创新工作的考核评价有机结合,落实专利 “一奖两酬”,加大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成果分配奖励力度,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6、促进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技术的实施和产业化。要重点抓好拥有自主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权、市场前景好、技术附加值高的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技术项目的实施,使其上规模、增效益、产业化;要有重点、有选择地引进国内外的专利技术,增强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能力。

7、促进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技术与国际标准、国标、行标、企标结合。积极鼓励企业以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技术制定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标、行标,做“卖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一流企业。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在拱墅区纳税的各种企业符合以下1、2、3、4、5、6条款或1、2、6、7条款的条件,可申报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试点企业:

1、企业具备较好的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基础,技术创新对企业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2、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制度健全。有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机构和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人员;建立了有效的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实施、保护、管理和信息利用机制,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贯穿于技术、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

3、历年累计有效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12件[国外发明专利(含已进入实审)1件折抵国内3件发明,国内发明(含已进入实审)专利1件折抵国内其他专利5件]以上。

4、每两年申请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至少10件或国内发明(含已进入实审)2件或国外发明(含已进入实审)1件[国外发明专利(含已进入实审)1件质抵国内3件发明(含已进入实审),国内发明(含已进入实审)专利1件折抵国内其他专利5件]。

5、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实施率不低于30%,同时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产品年产值不低于500万,或年收取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实施许可费100万以上的。

6、近两年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7、以一项或多项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技术制定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标、行标,并在有效期内。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1、拱墅区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试点企业申报表;

2、企业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和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概况。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建设情况、企业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授权以及保护情况、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实施情况及实施效益、企业开展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的思路和设想等;

3、授权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发明专利含已进入实审)清单及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4、企业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实施产值和利税情况表;

5、以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技术制定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标、行标的证明。

6、本企业非职务发明在本企业内实施的1件折抵职务发明1件(附实施协议复印件);其他许可实施的专利1件折抵1件(附许可合同复印件)。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四章 检查管理

第六条 组织与实施

1、区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试点企业的评审、评价;拱墅区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试点企业每两年重新认定评审一次。

2、健全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制度,组织企业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人员培训,推广交流企业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试点经验,协调处理突出问题。

3、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召开经验交流会,推广成功经验。组织举办专门的试点单位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人员业务交流培训班,为试点单位培训业务骨干。对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扩大试点企业的影响,推动全区企业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深入开展。

第七条 检查与撤销。检查、督促企业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试点工作的开展,对不能切实开展试点工作或出现较严重的侵犯知识产权问题的企业,可经区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撤销其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试点企业称号。

第八条 企业被确定为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试点企业以后,按照试点要求,积极探索企业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的有效途径,总结经验,反映问题,依靠和运用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九条 被评为拱墅区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试点企业,由区政府授予“拱墅区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试点企业”称号,给予适当的奖励和优惠服务。

(一)奖励额度。

1、该企业上交税收后区地方留成的50万--200万的奖励额度为每年度该企业比历史最高年新增区地方留成的50%。该企业上交税收后的区地方留成为200万以上(含200万)的奖励额度为每年度该企业比历史最高年新增区地方留成的100%。

2、一项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技术被国标、行标所采纳、推荐、备用的,并在有效期内,科技三项经费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一标准中,每增加一项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技术加5万元,同一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技术国标、行标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但同时享受上述1款的奖励。

3、一项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技术被国际标准所采纳、推荐、备用的,并在有效期内科技三项经费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同一标准中,每增加一项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技术加10万元。并同时享受上述1、2款项的奖励。

4、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技术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备案的,一次性资助2000元(含市资助部分)。

(二)优惠服务。

1、优先享受各级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专项资金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省级专利工作示范企业;

2、帮助试点企业的有关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项目申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有关科技计划项目及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转化实施项目,争取有关部门在政策和经费上的支持;

3、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宣传培训及咨询;处理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纠纷案件、制止假冒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行为和提供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法律咨询;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信息服务;

4、提供有关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方面的政策、法规文件、资料;

5、组织国内外学习、考察、交流合作、对口培训等。

第十条 试点期满,对试点企业进行检查考核。对成效显著的企业予以表彰,对一些好的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予以推广。成效显著,适合继续试点的,继续进行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登记)试点工作。

第十一条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本办法由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文来源:拱墅区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