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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投放有利于有效阻止他人注册相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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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具有很强的属地主义特征,如果一个中国企业希望在海外得到商标法保护,就必须运用当地法律。在世界许多国家,广告投放对于防止他人注册与自己的商标相似的商标具有重要作用。



世界许多国家,比如英国、爱尔兰,对于商标相对禁止注册条件中通常都规定:如果一个商标与他人先前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类似,则此商标注册申请将被拒绝。



在运用这一法律规定的过程中,广告投放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欧洲,通过两个经典案例:赛贝尔诉彪马(Sebel BVv Puma AG)和佳能诉米高梅(Canon KabushikiKaisha v Metro Goldwyn Mayer Inc),欧盟法院总结了运用相对拒绝理由时的四个考虑因素,分别是:之前商标的认知程度、前后两个商标的联系程度、前后两个商标近似程度以及前后两个商标所要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相似程度。



广告投放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这四点中的第一点,也就是之前商标的认知程度。如果之前已经注册的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那么即使后来的商标与它标的联系程度较小,或者商标所使用的领域相似程度较小也有可能被拒绝注册。相反,如果之前注册的商标从来没有做过广告或者从来没有投入使用过,对其保护力度就会减小。



以前些年发生的中国海信集团与德国博世西门子之间的商标纠纷为例,德国博世西门子公司抢在中国海信集团在欧盟注册其商标“Hisence”前,在欧共体商标系统中注册了与其仅一个字母之差的“HiSence”商标。虽然博士西门子公司注册了“HiSence”,但是并没有对“HiSence”商标进行广告宣传,也没有开发相关产品。因此,中国海信集团如果尝试注册“Hisence”商标,申辩理由之一就可以是博世西门子公司没有对“HiSence”进行广告宣传与相关使用,因此认知度很低。这个商标争端案件最终以两个公司的和解告终。中国海信集团最终在欧盟获得“Hisence”和“HiSence”后,广告宣传依然很重要。通过大量的广告,海信集团能够在欧洲扩大知名度,并且在之后可能发生的商标纠纷中取得优势。(本文来源:互联网;作者:楼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