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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专利商标局关于立体商标与颜色商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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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一次将立体商标(即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商标纳入我国商标法保护的范畴。立体商标和颜色商标也是我国自加入WTO以后,在商标领域中遇到的一个新的课题。



由于我国商标主管机关以往没有对立体商标和颇色商标保护的实践经验及审查标准,因此,2002年5月下旬至6月上旬,由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一行6人组成考察团,专程前往欧洲三个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和一个商标国际主管机构,调查、了解、学习国‘外对立体商标和颜色商标的审查标准及实践经验,以期借鉴、参考,进而制订并完善我国相应的商标审查标准等。考察团先后考察了德国专利商标局法国工业产权局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以下简称欧洲商标局)、西班牙专利商标局。



通过此次考察,澄清了立体商标和颜色商标的一些概念,了解了上述四个机构在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出版公告或上诉案件审理等方面的具体做法。此外,我们注意到,这些机构在商标法律法规和大的原则上基本是一致的。但是,由于不同国家或机构的司法背景、文化传统不同,因此,他们之间对一些具体问题的看法和做法尚存在粉一定的差异。以下分别并粉重介绍上述机构对立体商标和颜色商标保护的基本情况、审查标准及部分实例。



德国专利商标局介绍



德国对立体商标和颜色商标的保护是从1995年开始的。当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商标法第3条规定:“⋯⋯三维形状,包括商品本身的形状或其包装物,颜色和颜色组合,能够将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的,可以作为商标保护。”“我们仅对绝对理由进行审查,对相对理由只有在当事人提出时才进行审查。到目前为止,我们尚未遇到立体商标、颜色商标相对理由方面的问题。”当事人对德国专利商标局审查员的审查不服的,可以上诉到联邦专利法院,对联邦专利法院做出的决定不满,还可以上诉到最高法院。除国家注册外,还有共同体商标。当事人对欧洲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上诉到上诉委员会,仍不服的,再到欧洲法院。



一、立体离标

在德国,立体商标相比较而言较少,2001年有381件,而商标申请总数为6万多件,立体商标约占申请商标的0.6%。

保护范围: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

图样要求:审查一件立体商标要求提交4-6幅平面图样,所有平面图均要放在一张纸上。如果4面图可以说明问题就不要6面。

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对此亦有规定,要求商标图样必须能够展示立体商标所有方面的特点,一般情况是4个面。

审查标准:对立体商标的审查标准与普通商标是一样的,最主要的是能不能与其他人的商品相区别,不一定要有新颖性

三个例外:德国商标法第3条之(2)规定:仅由1,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2,获得某种技术效果所必须的形状;或3,赋予商品实质性价值的形状组成的标记不能作为商标保护。例如耳环、戒指体现了商品的价值,应属于专利保护,不予商标保护;花瓶应属于工业品外观设计,不能作为商标保护

驳回的绝对理由:这是显著性问题,而且不能允许任何人独占通用的立体图形。商品本身的形状比如日常的杯子不能作为商标,但如果有特殊的文字(或图形)则可以。“比克”笔(法国比克公司的产品),我们认为是通用的组合,不应作为商标注册,但是由于笔上有“BIC”3个小字,能够表示商品的来源,所以最后还是给予保护了。手电筒商标案,该手电筒确实很有名,但初审法院认为,一种商品可以是多种多样的,该手电筒只有一点变化可能是不够的,与其他手电筒不足以区分。当事人称其商品十分有名,却未提供证据,因此,初审法院做出了驳回的决定。有的法庭也有准予注册的,是因为商品上面有文字。另外,联邦专利法院对于欧米茄表的裁决是否定的,因为该表的特点与其他表一样,虽然在视觉上有所不同,但没有大的区别性。三头剃须刀在欧洲已很普遍,因此被认为没有显著性。

商品的包装物:包装如无特殊性,只是普通的包装,不能保护。但是能够起到区分作用的,如可口可乐的瓶子则可以注册。酸奶瓶不予保护,虽然盖子有所不同,但只是专利性的,不能区别。药品维他命的瓶子太普通,不能保护,但如果使用于糖等其他物品则可以保护。另一例,洗衣粉液体溶液可以有很多选择,虽然这一种与其他的很不一样,但其包装物与市场上其他的洗衣粉液体容器无区别,法院没有保护。某种水果糖,经市场调查,消费者认为足以与别的产品相区别,因此具有显著性。“我们认为确定有无显著性有一定难度,专利商标局与法院也常有不同的看法。法院对于手电筒的决定,使我们感到很吃惊,但也觉得对,否则不能鼓励创造。”



二、颜色商标

定义:纯粹由颜色组成的商标是颜色商标。

形式审查:首先看申请人想要的是什么,是作为图形商标,还是作为颜色商标。如VISA卡有三条线,要问申请人是作为什么。

如有的申请只指定了两种颜色(黄色、橙色),不知是否为颜色商标,要搞清后才给予申请日期。

图样要求:申请时要有一个图案,文字说明或官方颜色编号,只要有一种即可。注册时要有图形、名称或编号。形式上没有规定要求。

实质审查:商标的可注册性包括了颜色,但法上没有区分。与普通商标一样,主要是一个显著性的问题。审查主要从以下两点考虑:1,与商品是否紧密联系;2,是否是通用的。例如,在产品设计上,颜色与服装是有联系的;某种商品特有的颜色,如桔子、橙子等;商品的天然颜色,如红色用在红酒上等等就没有显著性,因为它们描述了商品的特点。(显著性、描述性的审查可以一起进行。)

该局对一种、两种颜色商标很严格,到目前为止尚无单纯的一种或两种颜色的商标获准注册。但是有一种可能性,就是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



三、联邦专利法院案例

德国电信的由绿色和粉色组合的商标,是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德国电信提供了官方的一个市场调查(对消费者的),因此,法院准予其商标注册。

BLUE(蓝色)商标案,联邦法院认为蓝色用于洗涤、洗碗剂是通常使用的颜色,或表示此物比较新鲜,不能保护。

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对单一颜色也很严格,如认为用淡绿色作为口香糖的商标不行。

联邦专利法院认为可以注册的颜色商标:金黄色用于浴室,没有表示功能、特点。黄、橙色用于带有巧克力的爆米花,可以。因为很少有带有桔子味的巧克力爆米花。而且,黄、橙色不是通常表示巧克力爆米花的颜色。

这两个新的裁定可能会对今后的审查带来影响,但还要看欧洲法院的裁定。

目前尚无颜色商标的异议,但随着申请数量的增加,以后会有。(本文来源:立体商标、颜色商标欧洲考察实录;单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者:流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