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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局(EPO)的创新审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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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O 的创新审查模式包括PACE(欧洲专利申请加快审查程序)途径和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等特殊审查模式。



在检索阶段利用PACE 加速对于第一次提交的专利申请(不要求优先权),不需要任何单独得请求,EPO 就会对其进行加速检索,也就是说,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起的6 个月内获得扩展的检索报告。而对于非第一次提交的申请(要求优先权),如果申请人请求加速,EPO 也会尽早发出扩展的检索报告。需要注意的是,无论申请人是否要求优先权,只有在申请文件足够完整,可以供EPO 撰写扩展检索报告的情况下,才可以根据PACE 的规定进行加速检索。在出现下述情况,如可能需要参考之前的申请,或者需要随后提交部分说明书或附图,或者需要随后提交权利要求书,就不可能使用PACE 加速。



在审查阶段利用PACE 加速对于“直接欧洲路线”的专利申请,原则上申请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请求加快审查。然而,为了提高效率,申请人最好在下述情况下提出请求:在提交欧洲专利申请时,同时要求加快审查;或者是在受到扩展检索高保,申请人对检索意见进行回复时,以期提出加快审查请求。对于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EPO-PCT)而言,原则上申请人也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请求加快审查。



欧洲专利局于2008 年9 月与美国专利商标局启动了专利审查高速公路,于2010 年1 月启动了与日本的专利审查高速公路,同时启动了美国、日本、欧洲三方PCT-PPH 项目。2014 年1 月6 日,启动五局PPH试点项目,2015 年,启动与加拿大、墨西哥、新加坡试行PPH 项目。(本文来源:浅谈国外专利审查模式的创新发展;作者:郑树华、孙辰辉;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 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