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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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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8〕11号)、《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字[2006]154号)和海宁市《关于促进海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海政发[2008]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当前专利工作实际情况和特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专利专项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预算拨款;

(二)国家、省专利专项补助资金;

(三)其它资金。

第二条 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知识产权宣传、人才培训、行政执法条件建设、专利交流与合作等专利工作的资助;发明专利授权、企业专利实施、专利试点示范企业、专利示范镇(街道、开发区)和专利工作的奖励;对关系我市行业或者产业重大利益的涉外专利诉讼案件协助调查、应诉准备等事项的资助。

第三条 适用对象

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专利第一申请人地址在海宁市辖区内的自然人,以及负责专利事务协调管理的政府部门。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单位或个人(简称申请人,下同)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内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

(二)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三)国外发明专利申请已被国外专利管理机构授予专利权;

(四)列入各级知识产权宣传、人才培训计划;企业专利实施、专利试点示范企业、专利示范镇(街道、开发区)、专利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对关系我市行业或者产业重大利益的涉外专利诉讼案件协助调查、应诉准备等。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专利资助须出示和报送下列材料:

(一)海宁市专利资助申请表(样式见附表1);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的缴费凭证复印件,以及有资质的代理机构出具的专利代理费用缴费凭证复印件。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奖励须出示和报送下列材料:

(一)海宁市国内(外)发明专利奖励申请表(样式见附表2);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国外(或地区)专利管理机构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不含外包装)专利实施奖励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海宁市专利实施奖励申请表(样式见附表3);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上年度财务报表;

(四)属于购买专利的应提交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付费凭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二)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授权的资助,由市科技局实行常年受理,并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将专利资助资金拨付给申请单位或直接支付给申请人,年终市科技局应将资金拨付情况抄送市财政局;

(三)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奖励、企业专利实施、专利试点示范企业、专利示范镇(街道、开发区)、专利工作先进单位及个人的奖励,由市科技局受理,按规定程序审核,并经市专利工作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市科技局、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及经费。

(四)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属于资助或奖励范围;

3、不按规定填写申请表;

4、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5、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况。



第四章 资助与奖励方式

第九条 资助或奖励额度和方式: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授权后,分别按每件4000元、2000元、1000元人民币给予资助;

(二)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后按每件1万元给予奖励;

(三)国外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后按每件5万元(人民币)给予奖励(每件专利限资助在两个国家(或地区)的发明专利);

(四)企业实施专利,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每件给予5万元以下奖励;

(五)支持企业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专利技术实施产业化;对列入上级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等项目给予资金配套资助;

(六)重大涉外专利诉讼案件协助调查、应诉准备等主要以项目补贴方式资助,其资助额度为每项不超过总费用的50%(原则上最高每项不超过20万元);

(七)对列入国家、省、嘉兴市及本市级的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分别按国家级每家30万元、省级每家10万元、嘉兴市及本市级每家3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八)对列入省、嘉兴市级专利示范镇(街道、开发区)的,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对被评为专利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其奖励额度分别为5000元和500元。 

对获得上级同类专利资助(奖励)的不重复享受,不足部分按上述额度给予补足。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专利资助、奖励经费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上年度公布的专利授权量确定。专利宣传、人才培训、行政执法条件建设、企业专利实施、专利试点示范企业、专利示范镇(街道、开发区)和专利工作先进集体、个人奖励等经费根据市科技局的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年初市科技局部门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专利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当年结余资金留转使用。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资助的时效为1年,自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授权公告(通知)之日起计算,逾期作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资助受益人为专利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属于本办法资助受益人。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对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资助或奖励,已资助或奖励的,全额收回,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文来源:海宁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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