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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操作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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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及《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补充规定》(浙科发高〔2008〕188号)精神,经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特制订《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操作细则(试行)》。



一、工作分工

由杭州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和地税局四部门联合成立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负责对区、县(市)、杭州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督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日常工作。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相关职责详见《关于成立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杭科高〔2008〕172号)。

各区、县(市)、杭州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经开区的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相应联合成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局。

依据税收管理权限,各县(市)、高新区、萧山区、余杭区的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工作,初审结果直接上报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市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城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及经开区的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初审工作,并将初审结果上报市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统一上报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不直接受理企业提出的认定、复审、复核和更名申请。



二、申报程序

申报程序包括企业自我评价、初审申报材料和汇总上报,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自评。申请认定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及《工作指引》中的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填写企业自评表(附件1),并按本通知要求准备材料并申报。

除按要求上报书面材料外,申请认定企业须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报相关资料,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

2.初审。当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对辖区内申请认定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填写初审意见表(附件2)和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汇总表(附件3)。对所得税上缴给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市国税、地税局开发区分局的申请认定企业,由申请企业所在地区、县(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会同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市国税、地税局开发区分局进行初审。

3.上报。县(市)、高新区、萧山区、余杭区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审汇总后直接行文上报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市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五城区及经开区的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报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具体申报工作流程图见附件5。



三、中介机构

采用开放的中介机构鉴证制度,企业可自由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应附上营业执照副本、独立执业资格证明、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及在册职工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审计师等证明材料。

中介机构资质的审查核实工作由各区、县(市)、经开区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



四、申请认定的资料

1、 申请企业自评表;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3、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和能说明中介机构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鉴证条件的证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7、 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五、编制上报要求

1、申请企业按照《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有关要求,如实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与其他申报材料合订成册。

2、申请企业自评表单页上报,其它所有申报材料应顺序逐页编制页码,装订成册,每份申报材料应提供总目录。

3、材料装订顺序一般为:

(1)总目录;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4)其他证明材料。按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规定的6项认定条件,归类顺序编排。

4、上报材料要求:

各县(市)、高新区、萧山区、余杭区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汇总后直接行文将以下材料连同电子版上报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申请企业自评表》一式6份;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一式6份;

(3)《地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初审意见表》一式1份;

(4) 企业装订成册申请材料一式2份。

同时将《申请企业自评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地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初审意见表》书面材料及电子版各一份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城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及经开区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以下材料连同电子版,在省集中受理日提前3个工作日统一上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由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核后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申请企业自评表》一式7份;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一式7份;

(3)《地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初审意见表》一式2份;

(4)企业全套申请材料(申请表及证明附件,按要求五、申报材料编制要求准备)一式2份。



六、档案管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档案管理按分级管理的原则,企业全套申请材料由企业所在地区、县(市)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存。省、市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和《地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初审意见表》。

七、其它

企业注册、更名、复审等其它未尽事项以及国家、省后续出台文件规定,本操作细则将进行补充、修订调整。

本操作细则由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企业自评表

2. 地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初审意见表

3. 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汇总表

4.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专项审计报告参考提纲

5.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流程图(本文来源:杭州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