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政策资讯 > 杭州公司注册 > 正文

杭州市余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五洲商务网 0


为鼓励外商和区外企业到余杭区投资,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现行的财政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区政府制定了《加快推进余杭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一、余杭经济开发区(含余杭经济开发区乔司区块,下同)的相关政策。

(一)在余杭经济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1、在余杭经济开发区内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2、在余杭经济开发区内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其中外商实际投资比例占50%以上),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同时,第三年和第六年,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扶持的额度不超过该企业第三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指地方财政收入留成部分,下同)和第六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

3、在余杭经济开发区内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其中外商实际投资比例占50%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同时,第三年至第十年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50%。

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享受前款规定的优惠政策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继续实行减半征收;先进技术企业在享受前款规定的优惠政策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可再继续执行3年。

4、在余杭经济开发区内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商,从企业取得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金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除按国家规定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外,属区本级所得部分再按实际退税额的40%给予补助。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创汇型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企业,经批准,可全部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5、在余杭经济开发区内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由财政部门根据企业当年度实缴增值税的规模,安排一定资金给予扶持。分当年度实缴增值税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和300万元以上三个档次,分别按实缴增值税的10%、15%和20%的额度补助,时间连续最长不超过5年。

6、在余杭经济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省(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新批准的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其中外商实际投资占50%以上)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型外资企业,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五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缴纳的场地使用费,第六年至第十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缴纳的场地使用费的50%。对特大型企业(外商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的优惠扶持作个案处理,另行研究明确。

(二)在余杭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内资工业企业(包括外来投资,下同)。

1、凡在余杭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内资工业企业,根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本条内下同)的规模,从生产经营之日起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二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50%;固定资产投资在60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和第二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和第四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四年和第五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十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

2、凡在余杭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生产型内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由财政部门根据企业当年度实缴增值税的规模,安排一定资金给予补助。分当年度实缴增值税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和300万元以上三个档次,分别按实缴增值税的10%、15%和20%的额度补助,时间连续最长不超过5年。

3、本地企业搬迁到余杭经济开发区内和对余杭经济开发区内原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的,采取“保存量、让增量”的办法,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比上年增长部分由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补助标准按上述第1、2条规定执行。

4、凡在余杭经济开发区内开办企业的附加税费一律按照城镇企业待遇对待。

余杭经济开发区内企业(包括内、外资企业)按上述规定期限享受政策后,统一执行面上的政策。



二、兴旺工业城、余杭工业城、良渚工业城、星桥工业园区、塘栖工业园区和特色工业园区的相关政策。

1、凡在以上工业园区新办内资工业企业,根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本条内下同)的规模,从生产经营之日起,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二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50%;固定资产投资在60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和第二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和第四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四年和第五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50%;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十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

2、本地企业搬迁到上述工业园区内和对上述工业园区内原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的,采取“保存量、让增量”的办法,即企业所得税比上年增长部分由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补助标准按第1条规定执行。

3、余杭区外企业、个人到上述工业园区投资办企业,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由财政部门根据企业实缴增值税的规模,安排一定资金给予补助。分当年度实缴增值税在200万元以上和300万元以上二个档次,分别按实缴增值税的10%和15%的额度补助,时间连续最长不超过3年。



三、其他工业园区的相关政策。

其他镇乡创办的工业园区(包括今后创办)内的企业,一律按规定征税,在不超过上述一、二两类工业园区政策范围内,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其镇乡财政自行确定扶持政策和补助办法。



四、重点骨干企业的相关政策。

1、“龙头、拳头、苗头”企业。区政府确定的19家“龙头、拳头、苗头”企业,按照原定的“一厂一策”政策执行。

2、特、一、二级工业企业。特级、一、二级工业企业,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扶持资金的额度按其当年度实现企业所得税超过确定基数部分,给予补助80%,基数每年递增10%,一定三年不变。

3、其他企业。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扶持的额度按销售收入超过核定基数部分,给予补助8‰,基数每年递增10%,一定三年不变;商业企业扶持资金的额度按销售收入超过核定基数部分,给予补助2‰,基数每年递增10%,一定三年不变。

4、上规模工业企业(除前面所述“龙头、拳头、苗头”企业外)。对年实缴增值税20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扶持资金的额度根据当年实缴增值税比上年增加部分,给予补助10%;对年实缴增值税30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扶持资金的额度根据当年实缴增值税比上年增加部分,给予补助15%。



五、其他新办工业企业的相关政策。

(一)、新办内资企业(包括外来投资)。


1、凡在本区投资新办工业企业,根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本条内下同)的规模,从生产经营之日起,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二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50%;固定资产投资在60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和第二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和第四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四年和第五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当年度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的50%。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十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

2、投资大型机械及成套设备制造业、家用电器制造业、精细化工等产业,外地投资者在注册资本中注入的股本金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二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十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

3、余杭区外企业、个人来我区投资办企业,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由财政部门根据企业实缴增值税的规模,安排一定资金给予补助。分当年度实缴增值税在200万元以上和300万元以上二个档次,分别按实缴增值税的10%和15%的额度补助,时间连续最长不超过3年。

4、余杭区外企业、个人来我区投资办企业,其各项附加税费仍按其原企业政策对待。

(二)、新办外商投资企业

1、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2、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享受前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继续实行减半征收;先进技术企业在享受前款规定优惠政策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可再继续执行3年。

3、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同时,从第六年至第十年,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每年扶持的额度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

4、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由财政部门根据企业实交增值税的规模,安排一定资金给予补助。分当年度实缴增值税在200万元以上和300万元以上二个档次,分别按实缴增值税的10%和15%的额度补助,时间连续最长不超过5年。

5、生产性和大型旅游景点项目、创汇开发性农业项目等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商,从企业取得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金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除按国家规定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外,财政部门将安排一定资金给予扶持,扶持资金的额度不超过该企业已缴纳所得税的30%。外商实际增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实际增资额在11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财政部门将安排一定资金给予扶持,扶持资金的额度为再投资部分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6、外商投资开发旅游产业。外商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办之日起,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补助。补助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实交营业税的20%,连续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外商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五年每年的扶持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

7、外商投资信息咨询、交通运输、货运代理等服务性行业,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五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

8、外商投资能源、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项目,实际投资额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五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

9、外商来余杭兴办“一优二高”现代农业、创汇农业和农副产品深加工等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十年,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其中,第三年至第五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

10、外商投资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型材料、环保产业等高新技术产业(按国家发布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执行,下同),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第1、2、3条优惠待遇外,再由财政部门给予一定的扶持,扶持的额度为企业开始经营的两年内经确认的高新技术产品所缴纳的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11、总部设在余杭区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和外商投资商业零售项目,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三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



六、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政策。

1、对省高新技术企业,经同级财政、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从认定之日起,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二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七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其中,对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基因工程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五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

2、对国家级新产品和国家级科技项目,从认定(立项)之日起,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补助。第一年至第二年每年按其新产品或项目实现的企业所得税的100%、增值税的20%的额度给予补助;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和科技项目,从认定(立项)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其产品或项目实现的企业所得税的50%、增值税的10%的额度给予补助。



七、农业龙头企业的相关政策。

1、区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从命名之日起,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

2、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农业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从开办年度起,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二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

3、新办农产品专业市场,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从开办年度起,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新办200万元投资以上的农产品专业市场,前三年,按实缴营业税的规模,确定适当的额度给予扶持。对销售本市农产品50万元以上并经区有关部门认定为营销大户的,三年内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100%,同时,此三年内免交农业特产税。

4、余杭区外企业、个人来我区投资“一优两高”现代农业、创汇农业和符合农业产业化的“种、养、加”一体化联合生产加工等项目,从获利年度起,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二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十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



八、新办三产的相关政策。

1、农村中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镇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和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上述“农村中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主要是指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服务企业和单位。这些企业和单位兼营农业生产资料的所得,应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上诉“信息业”,主要包括以下行业:⑴统计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⑵广告业;⑶计算机应用服务,包括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和计算机的修理、维护等。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5、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6、对规模较大的从事旅游、游乐项目经营的新办企业,从开办之日起,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二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二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十年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同时,在此基础上,再视情给予补助资金,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实交营业税的20%,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九、非农专业市场的相关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办非农专业市场,从开办年度起的头三年内,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每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非农专业市场营业税按规定缴纳,其他的附加税费酌情减免。



十、房地产、商贸和一般服务业的相关政策。

对房地产业、商贸和一般服务行业,财税部门要严格依法加强税费征收管理,原则上不能再开政策口子。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树立大局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要充分利用好现有的政策资源,积极帮助企业争创高新技术企业,做好国产设备投资抵扣所得税、加速折旧和增列技术开发费、融资租赁费税前扣除、资源综合利用等政策的认定和申报、审批工作。对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优惠政策要用足用好,调整好企业结构,鼓励创办较大规模的民政福利、校办企业,对新办规模较小(固定资产投入在500万元以下)的福利、校办企业原则上不予认定。



《加快推进余杭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从二00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执行。除国家税法和有关税收政策外,过去制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原企业已享受的政策可继续执行至期满。今后如遇国家财政税收政策变化的,相应调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