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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专利补助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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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长兴县专利补助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6日
 
长兴县专利补助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鼓励发明创造,提高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水平,推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群体的发展,加快我县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工作补助奖励资金的来源:
  (一)县财政预算拨款;
  (二)上级专利主管部门下拨的各类专利补助经费;
  (三)其他资金。
 
  第三条 专利工作补助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奖励;中介机构为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申请专利代理费用的补助;专利示范企业的奖励;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化验收的奖励;建成并正常运行的行业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数据库)服务平台的补助。
 
  第四条 单位(个人)申请专利的,经县科学技术局备案后,提供申报无偿服务。具体由县科学技术局统一委托中介机构为申报者提供代理服务,代理服务费用由县财政列支。
 
  第五条  县科学技术局负责受理专利补助、奖励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相关手续。县财政局负责补助奖励经费的审核和拨款。
 
  第六条 专利工作补助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县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专利授权奖励
 
  第七条 补助、奖励的范围和条件:
  (一)第一申请人为我县行政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本县籍公民个人和其他组织;
  (二)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显著技术创新特征和广阔市场开发前景;
  (三)专利权权属明晰;
  (四)授权国内专利;
  (五)国外授权发明专利;
  (六)申请专利以单位(个人)自主申请或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请为途径,国内专利授权奖励应自授权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奖励应自授权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单位(个人)申请专利的授权奖励标准为:
  (一)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职务发明专利每件10000元,非职务发明专利每件8000元;
  (二)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职务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每件1800元,非职务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每件1600元;
  (三)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职务发明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补助800元,非职务发明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补助600元;
  (四)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奖励30000元(同一专利最多奖励两个国家)。
 
  第九条  申请国内专利授权奖励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内专利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单位申请须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申请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三)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外专利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中介机构盖章的代理委托书及复印件;
  (三)各项费用的凭据、发票和明细账单,以及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和明细账单;
  (四)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有效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等)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提供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专利授权奖励须采用书面形式报送县科学技术局审批,县科学技术局每半年结算一次。
 
第三章 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及其它事项补助和奖励
 
  第十二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专利试点企业、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湖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7万元的补助;对通过省级、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复审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补助;若企业在当年同时被认定为不同级别专利示范企业、试点企业的,按最高级别的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奖励标准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化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补助;对建成并正常运行的行业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数据库)服务平台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申请专利工作补助、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证,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则取消补助、奖励,已补助奖励的金额如数追回,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获得的专利补助、奖励经费,应切实用于专利创造、保护、管理、运用等事项,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此前有关专利补助奖励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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