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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关于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打造工业强县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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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党委、人民政府,县机关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工业强省的战略部署,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温委发〔2013〕66号)、《关于实施“五一○产业培育提升工程”的指导意见》(温委发〔2013〕66号)等精神,进一步落实县委《关于实施工业强县战略的决定》(平委发〔2014〕47号),实现“十年产值超千亿、再造一个新平阳”的奋斗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县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发展质量与效益,全力打造工业强县,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设立专项资金

  县财政安排1亿元作为工业强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县工业企业加大“四换三名”、“三转一市”、两化融合、科技创新、节能减排等工作力度,加快我县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推进产城融合、产业集聚。专项资金今后每年按照10%的幅度递增,每年结余资金累加计入次年。

  二、扶持原则

  (一)产业导向原则。

  根据“十年三步走”的方针,一手抓传统产业升级、一手抓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做优做精做强机械、皮件、塑包等传统优势产业,整合提升发展时尚产业集群,着力打造3+X产业新体系。机械产业以精深加工、智能制造为导向;皮件产业以绿色生态、提高产品附加值、营销模式创新为导向;塑包产业以环保型新材料、高性能工程塑料、原材料本地化为导向;时尚产业集群以宠物用品行业为核心,以服装纺织、家居生活、文化创意等行业为重点,向配套服务业和旅游业延伸,以高档精品、智能家电、高端定制为导向,促进流行时尚元素与传统工业的融合。

  (二)扶优扶强原则。

  以实施“三转一市”、“四换三名”工程为抓手,三强同创,着力创建强镇、强企,加大工业企业梯度培育力度,促进各层次企业协调发展,支持企业发展总部型、外向型经济,推动企业品牌、质量、标准创建以及聚才引智工作,引导企业实现主体升级。开拓企业投融资渠道,培育企业上市、挂牌新三板,开展直接融资;创新投融资机制,争取实现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向重点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嫁接,探索新型资金支持体系,破解工业企业融资难题。

  (三)提质增效原则。

  以“机器换人”、“腾笼换鸟”和“空间换地”为切入点,提升土地使用效率。鼓励设备更新技术改造;鼓励通过重组、整合、兼并、分立等方式盘活低效厂房;鼓励开展零增地技改,提高容积率,提升亩均产出效率;鼓励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鼓励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建立产权交易市场,实现产权流转。

  (四)创新驱动原则。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积极推动新技术、新材料、新标准、新工艺研究应用,引导和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鼓励自主研发或引进消化国内外先进技术。重点支持同质同业企业联合创建研发机构,攻关制约行业发展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推进产业提升发展。

  (五)信息引领原则。

  以“两化”融合为着力点,积极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深化信息技术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营销管理、节能降耗等环节的应用;加快推广应用现代生产管理系统等共性技术,普及制造执行、资源计划、供应链、商业智能等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和综合集成,推进“电商换市”;积极引导企业采用工业机器人、自动化生产线及信息采集、分析、管理等技术,提升劳动生产率和竞争力。

  三、扶持内容

  (一)鼓励做强做大

  1、打造龙头企业。凡工业企业当年在本县销售收入超过4亿元,且入库税收超过上年的,授予企业“平阳县经济发展突出贡献企业”荣誉称号,授予经营者“平阳县经济发展优秀人才”荣誉称号;企业当年在本县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且入库税收超过上年的,授予企业“平阳县经济发展杰出贡献企业”荣誉称号,授予经营者“平阳县经济发展杰出人才”荣誉称号;企业当年在本县销售收入超过15亿元,且入库税收超过上年的,授予企业“平阳县经济发展卓越贡献企业”荣誉称号,授予经营者“平阳县经济发展卓越人才”荣誉称号;企业当年在本县销售收入超过20亿元,且入库税收超过上年,或者企业当年在境内外上市的,授予企业“平阳县经济发展明星企业”荣誉称号,授予经营者“平阳县经济发展功臣”荣誉称号。对当年在本县销售收入超30亿元,或者入库税收超2亿元的,授予企业“平阳县经济发展功勋企业”荣誉称号,授予经营者“平阳县经济发展杰出功臣”荣誉称号。以上荣誉获得者由县委、县政府授予金质奖牌,个人荣誉获得者在获得荣誉称号之后三年内,在选举“两代表一委员”时优先推荐,同时在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2、倡导“资源效益论英雄”理念。按照3+X产业规划,分行业设立单位资源产出综合效益奖。对全县纳税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根据企业占地、电耗、排污资源使用与产出的产值、税收、利润对比,进行综合效益排序,其中机械、皮件、塑包“3”大行业各取前6名,其他“X”行业汇总取前10名,分别给予20万元—60万元的奖励。同时对缴纳税收300万元以上首次超过20万元/亩的企业奖励10万元。

  3、鼓励发展总部经济。鼓励县内企业产能向外扩张、产业向外梯度转移,对将管理总部和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总部机构留在我县的总部企业,以及县外引进的工业总部企业,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按其年度销售收入总额的1%额度给予奖励。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收购国内外知名品牌研发中心、先进技术、生产线,按收购规模给予不高于60万元的奖励。对本意见发布实施前已完成在外投资的企业,鼓励其变更个人股权为本地总部企业股权,并实现本地总部企业控股后,按其股权变更过程中所发生费用30%的额度给予奖励。

  4、鼓励企业兼并重组。三个以上企业兼并重组,原销售收入合计达3500万元以上的,账面资产全额转入新组建企业,在规范财务建账的前提下,按账面折后净资产总额的2%额度对新组建企业进行奖励。新投资方占总股本50%以上,或成为第一大股东且占总股本40%以上,且重组后注册资本不小于3000万元的,按新投资额的3%额度对新投资方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兼并重组后,新组建企业在注册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某一会计年度实现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比重组前原销售收入合计数增长30%以上的,在规范财务建账的前提下,每个达标年度按销售收入增加部分的4%额度对新组建企业给予奖励。

  5、鼓励企业主体升级。对个转企进行扶持,对经认定能独立建账或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建账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在其年工业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首个年度,给予奖励3万元。对小上规进行扶持,对首次进入规模企业的,奖励企业经营者10万元。设立“中小企业跨越奖”,销售收入首次跨越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且当年在本县的入库税收超上年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6、鼓励企业开展直接融资。支持工业企业上市,拟上市企业成功上市的,给予200万元资金补助;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县的,给予200万元奖励;挂牌新三板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挂牌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的,给予30万元奖励;利用金融创新工具进行直接融资的,按直接融资比例的2‰给予奖励。

  (二)强化有效投入

  7、鼓励浙商、温商、平商回归。对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经县政府界定的新回归企业项目,按投资合同约定时间内竣工投产,且投产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平均销售收入达到合同约定额度的,按3个完整会计年度销售收入总和2%的额度给予奖励。

  8、鼓励腾笼换鸟。鼓励低效用地企业通过拍卖、转让等方式依法流转土地使用权。受让企业类型须符合工业强县3+X主导产业体系,并通过平阳县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准入审核。受让企业项目投产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亩均入库税收达到20万元/亩以上的,则在达标年度按计税产权交易价格的10%额度奖励给企业;达到30万元/亩以上的,则按计税产权交易价格的15%额度奖励。

  9、鼓励空间换地。企业利用现有合法用地提高建筑密度和生产性用房建筑容积率,增加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竣工验收的“空间换地”项目用地容积率在1.5以上,新增部分第4层按照建筑面积奖励100元/平方米;第5层及以上,按照建筑面积奖励200元/平方米(厂房建筑层高达到8米的,可按2层计算建筑面积)。

  10、鼓励机器换人。对工业企业用于购置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和特种设备的直接投资,按投资额度以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投入在200万元以上的一般性技术改造项目,按投资额的5%奖励,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按6%奖励;投入在200万元以上当年重点扶持产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按投资额的7%奖励,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按9%奖励;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按投资额的8%奖励,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按10%奖励;对列入国家、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机器换人示范项目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在以上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个百分点;对引进进口成套自动化装备,或购置本县企业生产的设备进行技改部分,在以上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个百分点;对实际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超过2000万元的实际投资部分给予15%的奖励;以上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引导创新驱动

  11、引导企业技术创新。对实施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国家级火炬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省级新产品等科技项目给予3-1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团体、个人),给予5-2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给予市级等额经费奖励;对获得县级科学技术奖的给予一定奖励。被评选为国家级、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的分别再奖励5万元、2万元。对通过验收的省技术创新项目、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省高新技术产品项目,分别给予每项奖励1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省级认定的国内、省内重大装备国产化首台(套)产品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被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给予5-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技术中心奖励5万元。对获得县发明专利奖项目、县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给予5-15万元奖励;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开展专利保险工作的,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12、引导企业科技创强。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奖励60万元、30万元。建立企业研究院的,给予30万元奖励,批准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按上级合同要求给予配套。获得省级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对列入浙江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通过新认定、复审(或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2-10万元。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验收或认证的企业和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省、市、县专利示范企业奖励3-20万元。各类科研院所、企业集团以及大专院校来平阳建立科研机构的,对新建独立法人研发机构,根据规模、资质、水平等条件给予2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精细化管理先进企业(小微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购买引进新技术、新专利、新工艺并实现转化产业化的项目,按技术合同成交额10%的比例奖励,单项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13、加快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工作,每年安排科技资金,用于科技贷款的保费和利息补助及建立风险池。科技贷款主要用于企业在新产品试制研发和市场推广过程中的支出。积极引导和扶持企业采取专利权质押方式实现专利权的市场价值,对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获得贷款的项目,按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50%额度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5万元。根据3+X产业布局,引导机械、皮件、塑包、时尚产业依托行业协会或产业联盟,引进或建立联合技术研发机构,争取实现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向重点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嫁接,引入“基金制”等市场化运作模式,政府设立“投资引导基金”,变传统的“补贴投入”为“股权投入”,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基金的带动作用,通过“杠杆放大”效应,创建通过行业协会为主体实施的政府——民间奖励相融合的新型资金支持体系。

  14、积极扶持聚才引智。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给予首次进入县工业企业的国家“千人计划”人才50万元,省“千人计划”人才25万元,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10万元,副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技师5万元,中级专业技术人才和技师2万元的奖励,按比例分5年兑现。可同时申请享受县购房资助政策,具体按《平阳县企业引进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若干规定(试行)》执行。加强对企业紧缺急需人才的培养工作,特别是对电子商务人才,政府提供免费培训服务,并积极鼓励其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考核,对通过考核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电子商务人才给予全额补助考核费用。对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外来员工较多,人才集聚到一定程度,鼓励自建公共租赁住房,并可以适当突破容积率、密度、绿地率以及非生产性用地比例。同时,可以享受《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79号)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聘请“海外工程师”的,按每人根据企业所支付的薪酬额度区间,分5年给予企业10-30万元补助。对建立国家级、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8万元。对企业引进的外来人才子女就学给予一定的照顾政策。对承担为我县工业企业定向培养实用技术人才的职业技术教育机构,给予一定的奖励。

  15、积极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组织我县龙头企业、亩产综合效益奖企业、成长型企业及创业新星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参加企业家成长论坛、名校总裁班、企业家沙龙等各种培训,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

  (四)推动品质建设

  16、推动标准化建设。凡参加国际标准制修订的企业,奖励20万元;凡参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或制订浙江省地方标准的企业(指标准起草人排名前三位、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除外,以下同),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标准创新型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验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获得国家级AAAA、省级AAA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17、推动品牌建设。经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出口名牌奖励50万元;浙江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名牌和出口名牌产品奖励10万元;获得浙江省区域名牌、浙江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奖励20万元。对首次获全国质量奖的工业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浙江省省长质量奖、温州市市长质量奖、平阳县县长质量奖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出口商品免验的企业奖励30万元。省级以上品牌企业(获得省级以上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在省级以上电视媒体投入的,按照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三个档次的年投入额度,分别给予直接广告费1%、2%、3%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推进两化融合

  18、推进两化融合技改与示范点。对企业实施两化融合技改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按项目实际完成信息化设备和软件投入总额的10%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物联网技术在生产过程、供应链跟踪等环节的应用,对机联网项目投资20万元以上的,按照总投入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信息化或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19、扶持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对通过省级软件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软件产品给予每只1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信息化安全管理认证(ISO27001)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通过验收(鉴定)并实现产业化的省级以上电子信息制造业新产品开发项目,且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每个项目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奖励。

  20、推广大数据服务平台应用。鼓励企业使用云服务平台等大数据服务平台,对规上企业使用大数据服务平台,给予其实际支付使用费20%的补助,对入驻小微园的规上企业给予30%的补助。建设并鼓励企业使用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应用服务平台(ASP),对加入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注册费用给予50%额度补助。

  21、提升两化融合服务与人才培育。对通过省级、市级认定的信息化或两化融合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给予5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开展首席信息官制度(CIO)建设,对荣获市级“十佳企业CIO”称号的给予个人5万元奖励,对获得县级“优秀CIO”称号的给予2万元奖励。

  22、大力培育电子商务。对开发平阳电商技术服务中心,开设平阳产品特色展示馆,建设电商城,年推介销售平阳工业产品在5000万元以上的平台企业,分别按实际支付服务费、软硬件投入的30%额度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电商换市”,对工业企业通过公共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电子商务部分实缴税收1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对进驻国内外跨境电商平台注册上线经营的企业,以及在国内著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以本企业名义新注册开设官方旗舰店、专卖店、专营店等的企业,每家给予3万元奖励。对落户在本县,承担工业产品物流业务且年营业额1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按照其年工业产品发货量,以单一物流件为基数进行计件补助。

  (六)实施节能减排

  23、推动节能降耗。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业企业,经验收合格,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省绿色企业、工业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省能源计量示范单位,温州市节能降耗示范企业等称号的,分别给予3万元到10万元奖励。对节能降耗循环经济项目、节能、节水、集中供热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设备投资5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予以奖励;对实施绿色照明工程、太阳能利用工程,淘汰高能耗落后电机、煤改气及利用其他清洁能源等项目,完成投资1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5%予以补助;上述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研发节能、节水先进技术、设备、工艺等,投资1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投入的8%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24、推动减排治污。设立排污权效益贡献率评价体系。对当年重点扶持产业,以及获得县单位资源产出综合效益奖的企业在新(扩、改)项目需要新增重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时,政府储备排污权指标优先保障,企业年度污染减排目标任务可适当下降,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予以加分。对减排量得到国家认可的企业,化学需氧量(COD)指标按4万元/吨、氨氮(NH3-N)指标按4万元/吨,二氧化硫(SO2)指标按1万元/吨、氮氧化物(NOx)指标按1万元/吨、氮氧化物(NOx)指标按1万元/吨的标准予以奖励。

  (七)发展外向经济

  25、鼓励企业拓展市场。鼓励企业设立境外贸易公司、办事处、营销网络或长期展示摊位,带动我县产品出口,按项目规模给予2万元—30万元不等的奖励。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外各类国际性展销会,企业参加一般性境外展会的,每个展位给予参展费50%额度的补助;参加一般性境内涉外展会的(广交会、华交会除外),每个展位给予一定的补助;参加县级以上政府(或行政部门)重点支持的国际性展会的,展位费给予全额补助,运费、人员费给予一定补助。对当年自营出口首次超10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当年自营出口2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2亿美元、3亿美元、5亿美元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对当年自营出口位居全县前20位的企业,授予“自营出口龙头企业”荣誉称号。

  26、提升企业出口保障。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支出给予一定的补助,年出口额在200万美元以下的外贸企业实行统保。鼓励企业或行业积极主动应对国外企业、组织提出的贸易诉讼、倾销反倾销调查,在商务部门的总体协调指导下,开展维权和反侵权活动,对所涉及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给予适当补偿,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为应对贸易壁垒,支持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建立对外贸易预警点,当年被新列为省级预警示范点的,奖励5万元;当年被新评为省级优秀示范点的,奖励10万元,二者不重复奖励。

  (八)加快平台建设

  27、打造“一区六园”工业发展平台。以平阳经济开发区整合提升为契机,努力打造“一区六园”工业发展平台,开展工业强镇创建行动,在规上工业产值、工业性投资、重大项目推进、小微园建设、科技投入、节能降耗、两化融合及特色工作等方面着力推进,综合考评,绩效奖励,并对排名前3名的工业强镇在工业土地指标等要素资源分配中予以优先。积极探索产城一体化发展模式,以小微园为核心,建设一批主导产业集群规模效应凸显,综合服务配套功能完善,集龙头企业、小微企业园、市场、物流、网络经济、企业总部、金融服务、设计研发、生活配套等相融合的特色产业城,对小微园用地全免市政配套费,具体扶持政策见《平阳县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相关配套政策》。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园区兴办创业园、创业服务中心以及其他形式的综合孵化器或者各类专业孵化器,引入创业引导基金和种子资金,每个入孵项目经相关评定后,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及研究开发的价值给予相应创业引导基金和种子资金支持。

  28、打造公共服务平台。为产业集群转型升级提供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按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对经行政认定获得国家级、省级公共服务平台的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成立国家标准技术委员会平阳分委会奖励30万元,成立工作站奖励10万元。对建立工业公共检测机构,并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注册于本县的工业设计机构,当年为本县企业工业设计开票收入100万元以上,按其设计收入的4%给予奖励。

  29、大力推进出口基地建设。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出口基地和国家级、省级出口宠物食品安全示范区,给予一定的奖励。鼓励建立各类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对当年获得上级外贸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的,给予10%的配套资金补助。

  30、发挥行业协会平台作用。充分发挥我县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每年由县经信局会同民政局组织对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进行评审考核,根据绩效排名,给予第一名10万元、第二至三名6万元,第四至五名3万元的资金奖励。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组织架构。为有序推进工业强县建设工作,成立工业强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工业乡镇、功能区成立相应机构,不同涉工科室打破常规壁垒,形成合力扶工的新局面。同时围绕工业强县建设工作提出方案,推动工业经济政府序列职能改革。

  (二)强化宣传引导。制订年度宣传方案、开展工业强县专题年度宣传,开辟宣传载体,全年专题报道县委、县政府推进工业强县建设的各项举措和效果,推进政策公开,提高企业和群众的知晓率与参与率,营造良好氛围。开展优秀企业专访活动,发挥榜样带头作用,提振群众和企业的信心。

  (三)建立工业企业信息服务系统。建立精准的工业企业大数据分析综合评价系统,推进工业经济行政管理层面的“机器换人”,实现各部门信息互通,上下级数据统一。该系统将作为扶持政策兑现以及绩效跟踪追责的重要依据,替代以往的验收审查等程序。同时在信息服务系统内涵盖工业企业分级管理体系、执法检查报备及跟踪追责系统,根据企业分级情况设定相应的预警线,使数据体系预警成为执法检查的前提条件,将执法检查的发起者和执行者分立,并通过审批和报备两种形式加强对执法检查工作的监督。

  (四)优化政策兑现程序。本意见中各项奖励政策,由相关职能部门制订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综合考评类项目由县工业强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并实施。除综合考评类外,市级以上项目由县相关部门组织并实施,收集汇总上级相关批文报县工业强县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县级项目由属地乡镇、功能区工业强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并实施,收集汇总中介机构审查并出具的认定报告报县工业强县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由财政部门根据县工业强县工作领导小组确认文件直接兑现政策并进行后续绩效管理;由审计、监察部门督促落实并对结果进行抽查监督。

  五、附则

  (一)以上奖励涉及个人奖励的均指税后奖励,企业奖励同一企业的同类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总额度原则上以该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的贡献为限。

  (二)对企业发生以下事故(事件)的,奖励和荣誉实行一票否决:⑴当年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⑵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⑶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假冒伪劣、劳资纠纷事件、明显信用失范、职业卫生突发事件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等原因,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相关部门需根据本政策意见制订相关配套资金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奖励标准和执行程序;政策执行过程中必须坚持标准、严格纪律,严禁以权谋私、玩忽职守;企业申报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资金。如发现情况不实,弄虚作假的,除追回政策奖励、通报批评和取消后3年政策享受资格外,对相关责任人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本政策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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