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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加快实施专利战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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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知识产权局等单位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64号),扎实推进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建设知识产权强市,深入实施专利战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我市实施专利战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出意见如下:



一、加大专利补助力度

(一)国内专利补助。企事业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等申请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0.15万元补助;个人申请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个人1年内总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再给予1.85万元补助;对通过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程序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另给予0.15万元补助。对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给予0.16万元补助。国内发明专利自授权之日起维持时间超过6年的,每件给予0.25万元补助;维持超过9年的,每件给予0.45万元补助。所有国内专利补助有效期为2年。

(二)国外专利补助。同一件专利补助限一个国家或地区。对企事业单位、个人或其它组织等获得美、日、欧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3万元补助;对在其它国家、地区(包括港澳台)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2万元补助。



二、支持企业实施专利战略

(一)鼓励企业重大发明创造,支持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和预警机制。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列为国家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的,给予10 万元配套奖励。

(二)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培育工作,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浙江省级、温州市级、瑞安市(县)级专利示范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瑞安市专利示范企业每3年进行一次复核,复核良好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三)每年择优立项支持若干项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每个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

(四)深入推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对我市通过国家认定机构认定的知识产权管理贯标试点企业,给予8万元补助。

(五)加强专利领军企业培育,支持制造业企业构建专利池,对首次累计拥有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超过20件、40件、60件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三、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服务

(一)开展知识产权托管工作,对新认定的温州市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试点园区,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

(二)深化和拓展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引导和扶持企业采取专利权质押方式贷款。对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按照《瑞安市科学技术局 瑞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瑞安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办法(试行)〉的通知》(瑞科〔2010〕49号)等规定的贴息标准,给予不高于年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补助,年度内单个企业申请贴息资金不得超过12万元。

(三)大力培育专利代理、诉讼维权、贯标咨询、评估、托管等各类增值性服务机构,推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专业化、高端化、品牌化发展。



四、创新执法维权机制

加强浙江省(瑞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建设,畅通“65612330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和维权援助服务热线”,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园区设立工作站,构建覆盖全市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完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诉调对接机制,依法加快处理专利纠纷案件,提高办案效率,维护企业、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本市企业涉市外重大案件提供强有力的维权服务;鼓励我市企业在合法专利权受到侵害时,积极通过司法或行政途径进行维权,涉外维权胜诉且对我市经济、社会影响较大的,对其调查取证费、司法鉴定费、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等开支给予10万元涉外维权胜诉补助。



五、实施知识产权教育工程

(一)加强瑞安市知识产权示范学校建设,对评为瑞安市知识产权示范学校给予3-10万元奖励,每3年进行一次复核,对复核良好的学校给予2万元奖励。

(二)鼓励我市中小学校开展知识产权素质教育,开设知识产权课程,建设知识产权教育特色基地,每个基地给予10-20万元奖励。

(三)积极开展“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每年安排10-20万元资金用于青少年科技创意大赛,营造知识产权文化氛围,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并将知识产权纳入各级干部的培训教学内容和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科目,推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作标准化和规范化。



六、附则

本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等文本的通知》(瑞政办〔2014〕60号)、瑞安市科学技术局瑞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瑞安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瑞科〔2012〕32号)和瑞安市科学技术局瑞安市财政局《关于修订〈瑞安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瑞科〔2014〕6号)文件中有关专利内容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专利授权补助以授权公告日为准,发明专利进入实审阶段补助以《发明专利实审通知书》上发文日为准,日期早于2015年10月1日的,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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