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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关于促进工业经济转型跨越发展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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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改善扶工机制,优化发展环境,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促进工业经济转型跨越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争创工业强县

(一)加快创建省级生态工业发展试点县。按照省级生态工业发展试点县的建设要求,着力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构建“221”五大百亿产业体系,力争到十三五末实现“工业强县”目标。着力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形成上市(挂牌)企业、总部企业、龙头企业、成长型企业(简称“四优”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着力创新驱动,全面实施“四换三名”和“两化”融合,引导我县工业经济走绿色发展、生态富民、科学跨越的新型工业化路子。

(二)整合提升龙游经济开发区。加快省级经济开发区建设,将原“一区二块”整合纳入龙游经济开发区进行统一规划管理;不断优化产业布局,推进产业集群发展;不断提升涉企服务水平,确保涉企事项在开发区办结;涉工项目招商、谈判等项目前期工作在开发区办结,把龙游经济开发区打造成宜居宜业、充满活力的产业新城。

(三)优化合力强工服务机制。全面精简审批事项、审批流程,提升并联审批效率,实行统一受理、协同推进、联动审批。建设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实行“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办理。试行容缺受理制度,对土地权属相对明确、重大招商引资和开发区规划范围内产业项目,基本条件具备、申报材料要件齐全,但次要条件或手续有欠缺的试行“容缺受理”,提前进入预审批程序。试行区域总评制度,推行中介服务限时完结、服务承诺等制度,营造合力强工浓厚氛围。



二、降低企业成本

(四)推进技改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全面实行“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目录清单管理和清单外项目承诺验收制度,进一步完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低效厂房改造、老厂区扩建、设备购置、关键技术攻关、装备优化提升等。

(五)放宽规划指标限制。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浙江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放宽企业厂区范围内建筑密度、容积率、厂房高度、绿地率等指标的控规限制,其中容积率、厂房高度不再设定上限指标,绿地率不再设定下限指标。所涉及的控规指标调整,授权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不再上报县政府审批。

(六)推行土地弹性出让。根据产业项目的正常生命周期和行业特点,提供“菜单式”供地选择,对弹性出让的产业用地结合年限修正系数确定土地出让起价;探索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土地使用方式;其中符合“五大百亿”产业导向的工业用地项目,可按所在区域工业基准地价的8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

(七)支持土地分割转让。在符合消防强制性规范、不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且单宗用地面积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取消国有出让工业建设用地(不含纯土地的不动产权证书)使用权合理分割宗数的限制。取消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含纯土地的不动产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限制。

(八)调整换证评估条件。在换发土地使用证履约评估时,项目投资总额可按照2014年《浙江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中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地区系数计算。项目实际投资额占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不含土地成本计算)或完成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且已经完成总体规划建筑面积50%以上或建筑容积率已经达到0.5以上当前项目仍然在持续投入的,可给予换发土地证。

(九)下调项目履约保证金。降低土地出让时工业项目开工、投产、亩产税收承诺履约保证金,即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按土地出让金3%标准收取,最高不超过50万元,投资5亿元以上(主导产业3亿元以上)项目免缴。加快履约保证金返还,当项目开工主体厂房基础完工后,企业可申请返还已缴纳保证金的40%,企业主体厂房竣工验收投产后可申请返还已缴纳保证金的40%,剩余20%在亩产税收达到承诺标准后返还。

(十)提高进出口贸易便利化。加快在物流园区或港区设立海关、商检代办点,完善物流设施和网络体系建设,提供优质便捷的进出口服务。加快出口退税办理,推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减少函调频次,缩短出口退税周期,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实现“当月申报、当月审核、当月退库”。

(十一)实行税费政策优惠。

1.按龙政办发〔2014〕66号、145号文件,继续下调城镇土地使用税亩产税收减免标准,2016年至2018年度工业企业调减1万元,商业服务业和其他行业调减2万元。

2.降低企业规费标准。凡工业项目建设中的各类非税缴费一律执行按下限50%收取政策,包括工本费(国土局)、公证费(公证处)、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利局)、跟踪检测费(气象局)、测绘费(规划局)、白蚁防治费及安全押金(建设局)、定桩放样费(规划局)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3.对工业项目(含仓储、物流项目)厂区范围内的建筑,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给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4.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下降比例和实际退还比例及程序按照《关于完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6〕209号)执行。

5.对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办理房产转让手续或其它免交契税的房产转让项目,免收房产转让手续费,对土地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区域工业基准地价的80%确定。

6.推进相关缴费后移。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白蚁防治费等,由现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缴费,改为在竣工验收前缴纳,节省审批时间,减轻企业财务负担。

7.降低用能权交易成本。根据《龙游县用能指标有偿使用及交易实施细则(试行)》(龙政办发〔2014〕157号),如特种纸等主导产业或公共配套项目的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龙游县同期五年计划末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限定值但低于衢州市同期五年计划末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限定值的,按基准价减免50%新增用能指标申购费。

8.加大涉企收费清理。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款、订阅刊物杂志、加入社团、指定服务。严格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和项目,坚决取缔一切不合理收费。畅通涉企乱收费投诉举报渠道,加大涉企乱收费、乱摊派案件查处力度。

(十二)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对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实行临时性下调,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费率由1.5%降为1%。继续贯彻执行工伤、生育保险费率下降政策。经县经信局、人力社保局、地税局审定符合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方向的工业企业,按省市相关文件规定下浮2016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单位缴费部分1个月的额度。允许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困难企业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

(十三)及时兑现奖励政策。涉企财政扶持政策要及时兑现,确保涉企财政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凡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的经济发展优惠政策,及时制定配套政策兑现细则,完善政策兑现流程,提高政策兑现效率。除生产经营性涉税贴补政策需相关部门“一票否决”联审限制外,企业项目投资、技术改造、科技创新、进出口奖励、人才奖励、上市(挂牌)奖励、资产转让、股权转让等奖励政策,只要符合申报奖励条件,由主管部门审定并经县政府同意后财政即可兑现。开发区内企业享受县级奖补政策和一事一议政策由开发区审定并先行兑现,县财政按实和开发区结算拨付奖补资金。



三、促进工业转型

(十四)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县财政每年安排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1亿元(其中经济开发区建设补助3000万元),主要用于五大百亿产业培育、“四优”企业培育、上市(挂牌)、并购重组、技术改造、节能降耗、技术开发、管理创新、两化融合、碳汇建设和工业平台建设等方面。逐步做大产业基金规模,按照《龙游县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龙政发〔2015〕26号》投资原则,产业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主要投向重大产业项目、重大并购重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优质企业股权投资和再融资等方面。

(十五)实施“产业强县”战略。按照《关于加快“五大百亿”产业培育的实施意见》(龙政办发〔2016〕66号)要求,十三五期间,努力打造高端装备、特种纸、高端家具、绿色食品和新能源新材料等5个百亿以上细分产业,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

(十六)加快“四优”企业培育。落实《关于加强“百家四优”企业培育管理工作的意见》(龙政办发〔2016〕63号),根据认定办法分层次培育一批上市(挂牌)企业、总部企业、龙头企业、成长型企业,支持“四优”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提升区域经济发展的支撑力。

(十七)鼓励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大力推动企业股改上市和进入场外市场挂牌,引导企业加快利用资本市场开展直接融资,促进我县经济转型发展,扶持、奖励政策按照《鼓励企业加快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实施意见(试行)》(龙政发〔2015〕20号)及补充意见(龙政发〔2016〕23号)执行。

(十八)鼓励企业兼并重组。鼓励龙商回归创业,促进我县“四优”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加快“僵尸”企业破产盘活,推动资源优化配置,实现经济转型升级,扶持、奖励政策按照《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龙商回归促进企业并购重组的若干意见》(龙政发〔2016〕22号)执行。企业并购重组县内企业且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以重组转让时实际成交价为准),投产后县财政按投资额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

(十九)促进开发区招大引强。进一步加大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力度,提高项目运行服务效率,吸引优质项目落户省级经济开发区,招商项目分类管理和激励政策按照《浙江龙游工业园区工业项目引进实施意见》(县委办〔2014〕45号)及补充意见(县委办〔2016〕12号)执行。落户开发区的工业招商项目,在承诺时限内投产并验收合格的,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直接招商的企业(自然人)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上限为100万元。

(二十)支持新办规上企业。经济开发区内新办规模工业企业从土地招拍挂之日起十个月后(投资三亿元以上项目16个月,五亿元以上18个月,租用标准厂房企业从批准注册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后),前五年按其缴纳县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40%贴补给企业;对鼓励发展的高端装备、高端家具、高端特种纸及深加工、绿色食品及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前三年按其缴纳县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80%贴补给企业,第四年至第六年按其缴纳县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40%贴补给企业。在政策享受期限内,企业亩产税收达到承诺标准(本地资源性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亩均5万元以上,其他工业企业亩均8万元以上,标准厂房每平方120元以上)方可享受贴补政策。重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二十一)推行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坚持“亩产论英雄”理念,开展企业综合评价和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实行企业分类动态管理,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体的企业综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完善。

(二十二)扩大工业有效投资。

1.鼓励企业设备投入。经核准(备案)登记,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其中设备投入不少于100万元)且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工业税收超过30万元的,实际到位设备投资奖励比例按照《关于扩大工业有效投资和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实施意见》(龙政发〔2014〕23号)执行。受奖励设备应为不含税单价3万元以上的新设备及安装,企业设备投资奖励比例最高不超过10%,“四优”企业参照龙头企业标准享受政策。

2.支持重点技改项目。对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的技改项目或被列为省技改项目重点计划或“两化”融合重点项目计划的技改、信息化建设项目,在原有设备奖励的基础上再提高1个百分点给予奖励。对设备投入1000万元(含)以上的技改项目中超1000万元部分,在原有设备奖励的基础上再提高2个百分点给予奖励。

3.鼓励设备融资租赁。通过融资租赁形式进行技术改造的,融资租赁设备额在50万元以上,在原有设备奖励的基础上再提高2个百分点。

4.引导企业机器换人。企业在技术改造中购置工业机器人和智能化制造系统的(工业机器人按GB/T12643-2013标准定义执行),按照设备购置款的10%予以奖励(具体按浙信投资〔2015〕195号文件执行)。

5.促进招商投资到位。新入园工业项目(含标准厂房项目)设备投入参照技术改造项目奖励标准执行,最高奖励500万元。

6.支持平台交流推广。企业承办县政府“机器换人”“两化融合”、“腾笼换鸟”、平台型企业招商等专项技术交流和推广活动的,奖励10万元。

7.对被评为机器换人试点企业的,奖励5万元;对被评为机器换人示范企业的,奖励10万元。

8.现有企业股东个人的投资分红,用于本企业再投资的,其新增注册资金部分所缴纳的县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全额奖励。

9.加大企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谋划力度。对现有企业谋划5000万元以上技改项目,给予项目投资额万分之一的前期工作奖励。

以上获设备投资或设备购置款奖励的企业三年内如将设备转让或用于对外投资应退还奖励款。

(二十三)鼓励企业“两化融合”。

1.对经县经信局核准备案登记,投资达30万以上的信息化项目,按软、硬件实际投入分别给予25%、6%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 2.对被认定为国家级“两化”融合示范或试点企业和国家级企业信息化项目,奖励30万元。对省级的企业信息化项目、信息服务业省级重点项目、电子信息产业发展项目、省级“两化”融合示范或试点企业,奖励10万元。获得市级信息化示范企业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

3.对列入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奖励30万元;列入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奖励10万元;通过认定的分别再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4.对首次通过省级软件企业核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通过省级软件产品核定并实现年销售收入50万元的,每件软件产品奖励5万元,奖励额度不超过年度县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

5.对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且增幅30%以上的物联网应用企业,按照其年度新增县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50%给予奖励。

6.鼓励发展电子商务。对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在线交易,且自注册之日起两年内,当年网上实际交易额首次达到50万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平台收取的服务费用的不超过5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

7.列入省管理创新试点或示范企业和精细化管理试点或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对精细化管理服务合同经县经信局备案,在通过精细化管理评审验收后,按合同规定咨询服务费的3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

8.鼓励企业军民融合。企业申请并获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军工产品承制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国军标体系认证)、武器装备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认证的,每通过一项认证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励,四证齐全后再给予10万元奖励。认证企业为国防科技工业提供的,前三年按实际供货额的2%进行补助,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二十四)推动企业绿色发展。

1.对通过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奖励5万元。

2.对获得“浙江省绿色企业”称号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获得“浙江省节水型企业”称号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列入省级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的,奖励10万元。

3.对列入国家、省节能、节水、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项目计划,且目录内设备投资5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

4.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办法进行节能技术改造,且经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确认的企业,按照实际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100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

5.对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的企业给予辅导费和认证费50%的奖励,最高限额8万元;鼓励企业开展电平衡、水平衡测试,按测试企业支付的电平衡、水平衡测试费用的50%给予奖励,最高限额2万元。

6.对淘汰原值100万元以上的落后产能生产性设备给予一定补助,列入国家及省设备淘汰目录的,按设备原值的5%予以奖励,在国家及省设备淘汰目录以外的,按设备原值的6%予以奖励,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7.对传统砖瓦窑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关停拆除的,给予一定的关停奖励和拆窑补助,涉及砖瓦窑国有土地收储、建设用地复垦的按县土地整治相关政策给予支持。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8.对减排量得到国家认可或经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确认的企业,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氨氮(NH3-N)指标按0.5万元/吨的标准予以奖励。奖励累计达到5万元开始兑现。



四、强化创新驱动

(二十五)实施科技财政投入倍增计划。县财政每年安排科技创新专项资金3000万元,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科技政策宣传、科技企业培育、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知识产权保护等。

(二十六)落实创新财税激励政策。着力落实国家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股权激励和分红、技术服务和转让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

(二十七)完善科技企业孵化机制。鼓励企业投资建设龙游县科技孵化园和利用标准厂房建立企业孵化器,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经认定入驻科技孵化园(孵化器)的孵化企业,在孵化期内,享受房租贴补(参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标准)以及10—20万元孵化项目启动资金。

(二十八)培育创新型企业。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新认定的国家、市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的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二十九)扶持企业科技创新。

1.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研究院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补助资金的,县财政按照上级补助金额给予等额补助。

2.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研发中心仅奖1项)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2万元。

3.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联盟的联盟机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4.对企业通过网上技术市场交易实施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经审核给予企业实际支付金额的15%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对被评为中国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企业的,奖励15万元;对被评为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奖励10万元;中国产学研合作创新与促进奖获得者,奖励5万元。

6.对全年开发新产品或成功转化科技成果10项以上、专利代理量达到200件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奖励10万元。对新设立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奖励10万元;对新引进或企业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机构(产品检测中心),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7.对列入国家新产品计划、国家火炬计划、国家星火计划、创新基金、重大科技专项的企业,奖励10万元;列入省创新基金、重大科技专项、重大产业化项目、重大科技合作项目的企业,奖励5万元。通过鉴定(验收)的分别再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8.企业完成国家级、省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含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攻关项目)和重点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通过认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开发国家级、省级工业新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通过鉴定并投入生产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通过省级鉴定(验收)的装备类新产品,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生产企业20万元。

9.对省级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省级认定装备制造业国内和省内首台(套)产品、省优秀工业新产品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10.对省级以上企业研究院及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的研发设备投入100万元以上的,当年给予设备投资额10%奖励。

(三十)实施知识产权示范工程。

1.对法人获得国内专利权,按发明专利每件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按3000元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按1000元的标准给予发明人奖励;自然人获得国内专利权,按发明专利每件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通过PCT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每个国家或地区给予10万元的奖励(每件专利限两个国家或地区)。

2.企业产品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并投入生产,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生产企业20万元。

3.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县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

4.对进行国家知识产权贯标企业,已完成内审运行的奖励5万元,继续完成外审验收的再奖励8万元。

5.对于获得国家、省级、市县级专利奖项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三十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加强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鼓励和支持设立科研院校技术转移工作站,加快推进科技大市场建设,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2.鼓励企业大力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国内外科技成果,对购买发明专利技术并投入生产的,财政给予企业购买合同实际支付金额20%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对大院名校来我县自建或与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共建的省、市级创新研究院,县财政给予分期补助,资助期限三年,每年分别资助20万元、10万元。

(三十二)提升企业品牌质量。

1.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的,奖励50万元;获得省级著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省级知名商号、“浙江制造”品牌认定的,奖励10万元;获得省以上区域名牌、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奖励组织单位15万元。获得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单位),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5万元奖励。

2.对企业(企业集团、上市公司的须总部设立在本县)在中央、省级主流媒体开展广告宣传的,按其实际支付费用的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牵头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和‘浙江制造’标准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和‘浙江制造’标准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5万元和5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衢州市政府质量奖、龙游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

5.对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验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的奖励。

(三十三)创新人才引育机制

1.加大人才经费投入。每年用于工业经济转型跨越创新发展的人才专项经费不少于1500万元。人才经费投入占当年本级公共财政收入比例2%以上,人才经费投入年增幅不低于本级公共财政支出增幅。

2.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一号工程”。优化企业家成长环境,鼓励企业家、高层管理人员参加政府组织或认可的各类能力提升班次。组建企业家学习交流平台,聘请海内外资深专家学者、知名企业家、行业达人、咨询团队授课,培养一批能引领主导产业发展的优秀企业家及新生代企业家。加强企业家的政治引领,在全社会营造尊重人才、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浓厚氛围。每年开展十大杰出贡献企业家和优秀创新型企业家评选,各奖励10万元。

3.重点引进培育产业人才队伍。着眼“五大百亿”产业的转型提升、做大做强,重点引进拥有国内领先技术、细分行业顶尖水平、研发创新转化能力强的人才和团队。全面加强县职业技术学校软硬件建设,推进与高等职业院校、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合作办学。支持企业开展柔性引才,鼓励引进海内外高水平专家为企业提供技术攻关、项目咨询、专家讲座等服务。

4.推进人才创新创业载体建设。鼓励“四优”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依托海内外高校、科研院所、高新区等科技人才富集地建设研究院、实验室等研发机构,对机构中从事研发的人才,经认定可享受县内相应层次的人才津贴。企业设立的研发机构在新产品研发、人才引进培养、技术创新等方面成效明显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一定奖励。

5.加强经济型干部队伍建设。设立龙游县产业发展研究院,提前招录(聘)经济管理、工程管理类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建立乡镇(街道)、经济部门、开发区等单位干部梯度培养、交流使用机制,加强干部经济类知识培训。定期选派优秀干部上挂国家、省、市经济部门或央企、国企、上市企业锻炼。工业经济转型跨越发展的人才政策另行制定,各项政府津贴、一次性奖励、安家费补助等统一申报、兑现。

五、鼓励做大做强

(三十四)设立亩产税收贡献奖。每年开展县内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入库税收300万元以上)亩产税收争先排名,对亩产税收在10万元以上的排名前10位企业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其中对排名前3位给予企业“亩产税收贡献”一等奖,各奖励企业经营者10万元;排名第4至第6位企业给予“亩产税收贡献”二等奖,各奖励企业经营者8万元;排名第7至第10位企业给予“亩产税收贡献”三等奖,各奖励企业经营者5万元。

(三十五)鼓励企业上台阶。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亿元、3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且入库税收分别达到10000万元、6000万元、4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的,相应给予其经营者一次性奖励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若获奖企业以后再进档的,则一次性补发所进档与已获奖档之间的奖金差额。

(三十六)支持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对首次年销售达到2000万元并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的企业,奖励企业经营者10万元。企业完成“小升规”的,以上年度实缴税款为基数,三年内对实缴税款县级财政贡献新增部分给予奖励,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新增部分的100%、70%、50%给予奖励。对首次上规模的企业,次年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十七)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鼓励社会资本按规划布局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允许标准厂房建成后分割转让。对认定为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且出租标准厂房60%以上的,按标准厂房及生产性配套用房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入驻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的工业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的,前三年给予房租费的30%的补助(每平方米补助不超过30元/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万元。

(三十八)扶持总部经济发展。总部企业自首次认定当年始,年纳税总额和县外业绩合并到本地总部缴纳税收均达到认定标准的,五年内企业县外业务缴纳的县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60%奖励。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用企业存量土地或厂房建立管理中心、投融资中心、营销中心、设计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等服务业,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经县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处置,按市场评估地价补交地价款并办理变更手续。

(三十九)促进外经贸发展。

1.鼓励企业参展。企业参加县政府组织的境外展销会,给予摊位费、交通费、住宿费各50%的补助,每个摊位最高补助3万元,每人补助最高1万元(每个单位不超过2人)。企业参加县政府组织的境内展销会(广交会除外),义博会、消博会给予摊位费100%的补助;其它展会给予摊位费50%的补助,每个摊位最高补助1.5万元。每个企业同次参展补助展位不超过2个。

2.鼓励企业出口。年出口10万美元以上,以商务局统计并确认为依据,基数内(以近三年出口最高额为基数)每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超基数(首年出口50%视作超基数)部分每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

3.发挥跨境电商的作用,鼓励企业走出去拓展国际市场。企业赴境外设立海外仓或营销中心所产生的场地租赁费,前二年予以50%单个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企业赴境外设立龙游县公共海外仓(县内企业入驻20家以上)所产生的场地租赁费,前二年予以100%单个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对于入驻公共海外仓的企业,如派员常驻(年驻外180日以上)的每家企业每年补助5万元;如业务人员不常驻的每家每年补助2万元。由公共海外仓带动的年出口额在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奖励建仓方运行费用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

(四十)优化金融环境。

1.发挥好政策性担保、“助保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转贷通”等作用,扩大业务范围和额度,简化审批程序,降低使用成本。具体按照《关于印发龙游县工业小微企业助保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办发〔2014〕142号)、《关于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龙政办发〔2015〕87号)、《关于印发龙游县中小企业“转贷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办发〔2016〕72号)执行。

2.开展科技金融合作贷款,支持我县科技型企业成果转化,具体按《龙游县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保证保险贷款办法(试行)》(龙政发〔2016〕92号)执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专利质押贷款,对新增实际发放本地企业专利权质押、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经办银行,按申报年度新增日均贷款余额5‰给予补助。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专利保险业务,支持企业开展专利维权诉讼,对每项专利保险每年给予保险机构2000元的资助。

3.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为“四优”企业提供信贷担保,凡符合担保范围和保费标准的担保业务,由县财政每年按年日均担保额的5‰予以贴补,单户担保机构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4.鼓励和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基准利率发放贷款,维持常态利率定价秩序。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等变相提高贷款利率行为。严禁在正常贷款利率以外附加条件、支付费用,加大对违规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

5.引导金融机构加大金融产品、服务和信贷管理方式的创新。推行无形资产、经营资产、应收账款、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出口退税、订单等抵质押贷款,拓宽抵质押物范围。鼓励发放信用贷款,大力推广“增信贷”、保证保险贷款等金融创新产品,缓解企业融资难题。推广年审制贷款、循环贷款、分期分段式、续贷无缝对接等贷款方式、还款方式创新。

6.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利用抵押物评估余值作为增信措施的信用贷款置换保证类贷款,减少互保类贷款的总额与比例。实行企业资产评估结果备案管理,加强对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工作指导,原则上评估价格不得低于指导价;对已用于银行融资的企业资产(不包含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开竣工的地块),各银行不得以抵押物评估价格下降为由,降低企业资产的融资额度。

7.引导金融机构主动帮扶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困难企业的分类帮扶,对重点帮扶企业实行降低贷款利率等措施。推行企业授信联合主办行机制,统一实施信贷利率优惠、手续简化等支持措施。

8.建立工业用地收储平台,稳定工业用地价格,强化资产抵押融资功能。鼓励和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广泛利用资产管理公司,用好用活不良贷款清收、核销和转让等方式,做到“应核尽核”。

9.完善金融机构考核评价机制和财政性资金存贷挂钩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积极稳妥处置风险企业,依法推进企业资产重组和破产盘活工作。涉及风险企业有抵押贷款,各方协商尽量在抵押物处置前暂不对担保方采取强制措施;涉及正常生产担保企业,银企协商尽量在诉讼过程中和资产处置前暂不采取影响生产经营的强制措施。

10.深化企业(个人)逃废金融债务和银行金融维稳警示约谈制度建设,严厉打击企业逃废债和银行强行收贷、压贷、惜贷和恶意诉讼等行为,建立完善不道德银行和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进一步优化信用环境。



六、附则

1.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三年。

2.原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转型升级促进企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意见》(县委〔2012〕68号)、《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若干意见》(龙政发〔2008〕63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龙游县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龙政发〔2012〕46号)等文件有关奖励部分停止执行(企业已享受原政策而未到期的继续按原实际享受比例执行)。

3.其他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凡同一事项当年享受县级多项优惠政策的企业,就高选择一项政策享受,在奖励上不重复计奖,企业所得各项奖励总额不超过当年企业上缴税收县级财政所得的总额。

4.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出台新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政策执行。本意见未涉及的政策,上级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5.本意见由县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中共龙游县委

龙游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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