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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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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按照“强化导向、注重绩效、突出重点”的原则,现就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出如下意见:

1.实施科技企业培育工程。每年设立300万元专项培育资金,重点将有自主知识产权、发展有潜力的中小微企业培育为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2.培育各类科技创新主体。新认定为市雏鹰(青蓝)企业补助10万元,市雏鹰(青蓝)企业在培育期内获得银行贷款,在省市补助基本上,按银行贷款基准利息的25%给予贴息补助(享受补助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新认定为省科技型企业(省农业科技企业)、市农业科技企业分别补助5万元、3万元;通过省市绩效考核的省科技型企业每年给予0.5万元补助。

3.推进高新产业发展。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补助30万元(重新认定补助10万);新认定为市高新技术企业补助10万元。新列入规上高新技术产业企业补助10万元。规上高新产业企业年纳税销售额增长10%以上,给予5万元补助。新引进落户淳安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

4.引导企业加大研发。对在我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研发经费单独核算,经中介机构专项审计后,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达20万元以上且占当年产品销售收入3%以上的企业,按经信科技、财政等部门核定的年度研发经费的10%予以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限额50万元。

5.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列入省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补助20万元;实施国家、省火炬或星火计划项目,分别补助15万元、5万元。企业获国家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每个新品种补助20万元。新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补助10万元;新列入省级新产品,补助3万元。

6.支持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研发机构(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研发机构(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研究院的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80万元补助;新认定为省级研发中心、市级研发中心分别补助20万元、10万元补助;新认定并具有法定资格的省级行业性检测中心,补助20万元。

7.鼓励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新认定为国家、省、市、县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补助100万元、50万、25万元、15万元,并按实际出租面积给予孵化器(众创空间)每月每平方米2元的房租补助。对入孵企业,给予每月每平方米8元的房租补助,同一企业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具体依照《淳安县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淳经科〔2015〕22号)文件执行。



8.鼓励专利申请、实施与保护。企业取得国外发明专利、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县财政每件分别补助3万元、2.1万元、0.22万元、0.1万元(以上含省市补助资金),个人专利补助减半。每件国外发明专利限奖2个国家;对当年获得授权专利在20件及以上(外观设计专利不超过50%)的专利大户企业补助5万元。企业引进、购买国内外专利技术实施产业化生产经营,按专利成交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限额30万元。在我县范围内实施产业化的专利项目,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专利示范(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补助。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对开展专利维权成功的企业,按其维权代理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限额10万元。

9.鼓励多方协同创新。鼓励科研院所、高校专家以技术入股我县企业,按专家在企业章程中明确的股份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10万元。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公司开展产学研合作,按项目实际合作费用给予25%补助,最高50万元。网上技术市场成交项目享受同等政策。支持高校研究生入企挂职。鼓励使用创新券,每个单位全年低于8000元,全额补助,超过8000元部分补助50%(以技术合同金额和实际支付核实为准),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享受补助总额最高7万元。推广企业上云服务券,创新券与企业上云服务券实行事后补助。

10.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我县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并在本地转化应用,每年遴选不超过10个科技成果引进示范推广应用项目予以资助,对每个项目支持不超过20万元资助。

11.鼓励科技进步。对获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补助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获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补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其中,对第一完成单位全额补助,第二完成单位减半补助。获国家科技进步奖补助,由县政府另行研究明确。逐年提高科普经费投入水平,人均科普经费在2017年基础上每年以0.2元的幅度递增。

12.加强科技中介培育。新认定为省、市级、县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分别补助15万元、10万元、5万元。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专项用于组织县内企业到国内各高校名企考察、交流。支持企业、行业协会围绕技术创新、市场拓展、品牌提升、产学研合作等举办各类活动,按活动直接经费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行业协会每年最高补助限额10万元。

申报企业(单位)当年发生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不享受本政策。

本意见的补助资金来源由县本级财政及整合县级以上各级财政资金组成;补助对象为同一实施主体,且同一项目同一环节在各级财政资助中选择一项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上述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本意见涉及但未在其他文件中细化的财政补助事项,由县经信科技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由县经信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负责牵头实施。原《关于强化科技创新驱动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淳政发〔201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