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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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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地认定嘉兴市著名商标,根据《嘉兴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一、主体资格

1、申请人应是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2、申请人应是申请认定商标的注册人。

3、申请人经营的商品应是合法的经营范围。



二、商标权

4、申请认定的商标,在申请时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或者核准转让取得商标专用权并已连续使用两年以上。企业发展势头强劲、公众知名度较高的商品可适当放宽。

5、申请认定的商标,其注册人名称应与营业执照及商品上标注的企业名称相一致。

6、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文字、图形等相一致。

7、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品范围必须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范围之内。

8、纯图形商品商标因在实践中不利于宣传,很难提高知名度,一般不予受理。



三、商品的质量要求

9、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属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商品。

10、商标所指商品的质量和科技含量应在同类商品中名列前茅,信誉度高,市场前景良好。

11、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者,应实施标准化管理,建立完善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商品的质量,近三年无较大质量事故。

12、商标所指商品在近三年内经国家、行业和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统检、抽检、定期监督检查中均合格;出口商品未发生因质量事故或涉嫌假冒、仿冒他人商标而引起的外方要求退货、理赔等国际贸易纠纷。



四、消费者或用户的意见

13、消费者或用户对商标所指商品无重大的质量投诉。有明确的修理、更换、退货方式,售后服务好,投诉率低。

14、消费者或用户对商标所指商品在市内同行业中信誉度较高。



五、商品的市场覆盖面

15、商标所指商品的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例,应基本覆盖全市或辐射不少于两个以上的外省、市市场。

16、以生产出口商品为主的企业要求认定著名商标的,其商品使用自己商标的出口额占企业总出口额的50%以上,其注册商标在主要出口国(地区)注册。



六、主要经济指标

17、商标所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税金以及出口创汇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和企业规模在全市同行业或同类商品中名列前茅;企业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18、商标所指商品的年销售收入,大宗产品在3000万元以上,其中外向型、技术型企业和涉农产业放宽到1500万元;传统品牌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年销售收入在200万元以上。



七、商标的知名度

19、主要商品销售地对该商标的认知度应达到熟知程度。认知程序的测定,可委托消费者协会等有关组织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

20、申请人注重商标及其商品的宣传,近三年内广告宣传费用的投入与产出之比、广告的覆盖面、宣传的频率等在全市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八、企业的商标管理

21、企业设有商标管理机构,配备商标管理人员,并能掌握有关商标的基本常识和法律法规知识。

22、建立健全完备的商标使用、印制、管理、档案等项制度,规范使用商标。

23、能认真执行《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地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



九、不予认定的规定

24、申请人在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⑴产量、销售收入和利润、税金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二年以上呈下降状态,且幅度较大,缺乏市场竞争力的;

⑵生产经营国家强制管理商品,未获得相应批准证书的;

⑶有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行为的;

⑷质量检查被判为不合格或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有国内外重大索赔事件的;

⑸没有按法定要求实行商品“三包”,售后服务差,消费者或用户投诉比较多、投诉率较高的;

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⑺申请人有影响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委公正性的私自接触,造成不良影响的。

25、申请人因实施一般违法违章行为被处罚,但情节轻微未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取消当年认定资格。

26、申请人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的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理由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正在审理的,暂不予受理认定。



十、嘉兴市著名商标的延续确认依照本标准执行。(文章来源:嘉兴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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