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三维标志审查的基本法律依据
资政知识产权
日本对三维标志的审查,在《日本商标法》中除涉及相同近似问题的第四条、第八条外,涉及到的其他法条主要为:
1、第三条 主文关于“使用”的规定,“商标注册的要件 (一)在与自己业务有关的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商标……可以取得商标注册”;
2、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直接表示的规定。(与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内容相似)
“(3)仅由以普通方式表三维标志审查标准简介示其商品的产地、销售地、品质、原材料、效能、用途、数量、形状(包括包装的形状)、价格,或生产、使用的方法、或时期的标志,或提供其服务的场所、质量、供提供服务用的物品、效能、用途数量、形状、价格,或提供服务的方法、或时期的标志组成的商标”;
3、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规定。(与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内容相似)
“(5)仅由极简单且常见的标志组成的商标”
4、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规定。(与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内容相似)
“ ( 6 ) 除前各款所列者外,消费者不能分辨出是与某人业务有关的商品或服务的商标”;
5 、第三条第二款关于使用获得显著性的规定。(与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内容相似)
“(二)虽属前项第三款至第五款的商标,但使用的结果能够使消费者分辨出是与某人业务有关的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不受同款规定的限制,可取得商标注册”;
6、第四条 第一款第十八项关于三维标志功能性的规定。(与我国商标法第十二条内容相似)
第四条 不能注册的商标(一)下列商标虽符合前条的规定,但不能取得商标注册:“(18)商品或商品包装的形状是为了确保本商品或商品包装的功能而不可缺少的立体形状”;(本文来源: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者:段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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