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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市专利示范企业评定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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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提高企业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的专利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关于开展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和《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企业专利工作制度是企业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示范企业要把企业专利工作的重点放在建立有效的专利激励机制、运行机制和保护机制上。



第二条 在临安市注册或纳税的各类企业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可申报专利示范企业:

1、企业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技术创新对企业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2、专利管理制度健全。有专利管理机构和专利管理人员;建立了有效的专利申请、实施、保护、管理和信息利用机制,专利工作贯穿技术、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

3、历年累计有效发明专利3项(实用新型5件可折抵1件、外观设计10件可折抵1件)以上,且申报当年至少应申请1项发明专利(其它专利按以上比例折抵)。

4、企业专利实施率不低于40%,专利产品年产值2千万元以上(专利产品产值占总产值80%以上的,可适当放宽)。

5、近两年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三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临安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

  2、企业专利制度和专利概况。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专利制度建设情况、企业专利申请、授权以及保护情况、专利实施及实施效益、企业开展专利工作的思路和设想等。

3、授权专利清单及专利证书复印件。

4、企业专利实施产值和利税情况表。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四条 市专利管理所负责临安市企业专利示范评定工作。

1、组织、实施专利示范企业的评审、评价;临安市专利示范企业每二年评审一次。

2、健全专利管理制度,组织企业专利管理人员培训,推广交流企业专利工作经验,协调处理突出问题。

3、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召开经验交流会,推广成功经验。组织举办专门的示范单位专利工作人员业务交流培训班,为示范单位培训业务骨干。对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扩大示范企业的影响,推动全市企业专利工作深入开展。



第五条 被评为临安市专利示范企业,由市科技局授予“临安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给予适当的奖励。并可享受以下优惠:

1、优先享受市专利专项资金的支持;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杭州市级专利工作示范企业。

2、在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时,优先安排专利示范企业申报的项目;

3、帮助示范企业的有关专利项目申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有关经济、科技计划项目及专利转化实施项目,争取有关部门在政策和经费上的支持。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临安市科学技术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本文来源:临安市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