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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本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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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科技创新,促进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和产品,加速专利成果的转化,根据《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和丽政发[2 0 0 5]7 9号《关于加快科技进步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决定》精神,设立丽水市本级专利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2 0 0 6年起,每年的专利专项资金从市科技经费中按实列支。



第三条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途:

(一)国内外授权专利的资助;

(二)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的奖励;

(三)其他专利事项支出。



第四条对国内外授权专利的资助和市专利示范企业的奖励只适用于隶属丽水市本级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资助、奖励的标准:

(一)授权专利资助。获得国家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每件分别一次性给予5 0 0元、2 0 0 0元和5 0 O 0元的屋民币资助;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 0 0 0 0元人民币资助。已获得政府其他部门同类性质资助的,不再重复享受。

(二)专利示范企业奖励。被认定为丽水市专利示范企业的,发给奖牌并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万元(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申请专利专项资金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丽水市授权专利资助申请表》或《丽水市专利示范企业奖励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予的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丽水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文件。

(三)职务发明申请资助时,须提供所在单位印章和法人签章;非职务发明申请资助时,须提供专利权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专利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市科技局办理申报手续,提交有关材料。

(二)市科技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联合发文公布。

(四)获资助、奖励的企业或个人到市科技局办理领款手续。



第八条授权专利的资助申请全年受理,定期兑现。市专利示范企业每年定期认定,年底集中兑现。



第九条专利专项资金申请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取消荣誉、追回资助和奖励,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丽科[2 0 0 3]7 5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文来源:丽水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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