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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品商标未必能获得跨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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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第4162219号“路易威登”商标异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异议人:路易威登马利蒂,地址:法国巴黎

被异议人:姚宏安,地址:广东省广州市

案情:路易威登马利蒂引用其在第18类“毛皮、兽皮、生皮、皮革、人造革、不属别类的皮革和人造革制品毛皮、兽皮、生皮、皮革、人造革、不属别类的皮革和人造革制品”等商品和第25类的“服装”商品上在先注册的“路易威登”和“LOUIS VUITTON”系列商标,对姚宏安在第30类的“茶、食用蜂胶(蜂胶)、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膏、非医用营养粉、非医用营养胶囊、粗燕麦粉、各种研碎的被蒸熟的小麦(粗面粉)、螺旋藻(非医用营养品)、非医用蜂王浆”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4162219号“路易威登”商标提出异议。其核心异议理由是“路易威登”、“LOUISVUITTON”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已构成驰名,应当获得扩大保护,应依据对已注册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的规定不予核准第4162219号“路易威登”商标的注册申请。



被异议人姚宏安未进行答辩。



商标局裁定结果:

(2010)商标异字第17990号《“路易威登”商标商标异议裁定书》显示,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4162219号“路易威登”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商标局的理由: 被异议商标“路易威登”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路易威登”、“L O U I SVUITTON”系列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虽在我国时尚产品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但被异议商标的指定商品与其产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别较大,因此该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消费者并损害异议人合法权益的后果。异议人要求认定其引证商标驰名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证据不足。



笔者观点:

上述案件反映出: 奢侈品牌,即使是相对知名的奢侈品牌,其知名度也未必达到驰名商标的地步。事实可能正相反,奢侈品牌由于受众的范围窄而可能不具备商标局所认可的知名度。

这主要和《商标法》所指的“相关公众”的范围有关:奢侈品(Luxury)并非生活必需品,它是一种超出人们生存与发展需要范围的,具有独特、稀缺、珍奇等特点的消费品。在生活当中,奢侈品牌享有很特殊的市场和社会地位。对于奢侈品牌来讲,市场占有率和曝光频繁并不决定其身份,恰恰相反,正因为一物难求,而更彰显其奢华本性。

奢侈品是一种文化现象,需要时间的积累,素养的熏陶。真正享用奢侈品的人是懂得品味、欣赏并陶醉其中的人,他们对某一品牌的钟爱往往成为奢侈品人气的风向标。然而对于大众消费者来说,奢侈品是可望而不可求的,可能永远是一个梦。也正因如此,“奢侈品”的消费者相对较少,影响的人群相对较小。与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香皂、洗发水等日化用品,衬衫、裤子等服饰产品,糖果、糕点等食品以及其他生活用品相比,“路易威登LOUIS VUITTON”(LV)之类的奢侈品的受众要小得多,其知名度与影响力也仅限于少数高收入人群。

所以,奢侈品虽有一定知名度但未必达到“驰名商标”所要求的知名程度,如果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就不能获得《商标法》的跨类保护。这同时也反映出商标局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对证据的依赖,尽管路易威登的知名度相对较高,但其认定驰名商标的请求,仍因“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而未被支持。(本文来源: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