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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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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颁布实施,将广东省的专利奖励行为从一般的行政行为提升为法律规范,奖项级别也从部门奖提升至省政府奖,这就是广东在知识产权领域中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入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必然选择。”

重视专利奖励
近年来,广东省高度重视专利奖励对激励和引导专利创造和运用的重要作用,在多个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中,明确了深入实施专利奖励措施的做法。​  
2007年11月,广东省政府颁布实施了广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7—2020),其中明确要求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创造激励机制,继续重奖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单位,每两年开展一次广东专利奖的评选和表彰活动。​  
201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21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专利条例》。同年12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其中,《条例》第15条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对本省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予以奖励。省人民政府设立广东专利奖,对为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产生显著效益的专利项目实施单位和有重大贡献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予以奖励。从地方立法的高度,正式要求设立广东专利奖。​  
2012年1月20日,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决定》,文件对未来5年全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做出了全面部署,确立了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发展目标。文件明确要求重奖重大知识产权发明创造者。省政府对本省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完善广东专利奖奖励管理办法。​  
该负责人表示,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既体现了广东对专利创新的重视,也使广东的专利奖励有理有据。这对于激发发明人的创新热情、提高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有着重要的作用。​
规范奖励行为​ 
2003年底,经广东省政府同意,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广东省重奖中国专利奖获奖企事业单位实施办法》,明确规定重奖每届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广东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金奖、优秀奖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同年,省知识产权局和省人事厅联合开展“广东专利奖”的表彰工作,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  
据该负责人介绍,与以往专利奖励活动不同,此次《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在奖励制度、奖励力度和奖励范围等方面,均有重大突破。该《办法》首次将专利奖励活动提升为政府法律规范行为,是以省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发布的政府行政规章,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地方性法规。​“《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是对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专利条例》在专利奖励制度建设方面的细化和补充。”该负责人表示,《办法》将以往的“广东专利奖”从部门奖提升到省政府奖的高度,确定“广东省专利奖”为省人民政府设立,并将原来分开的“重奖中国专利奖获奖企事业单位”和“广东专利奖”合并为“广东省专利奖”一个大项,然后在大项下分设“广东专利奖”和“中国专利奖配套奖”两个子项。​  
此外,该《办法》还扩大了奖励范围。该《办法》规定,广东专利奖设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优秀奖和广东发明人奖。该《办法》还将“广东专利奖”的评选表彰的周期从二年一次改为一年一次,与“中国专利奖”的周期一致,也更加便于开展表彰工作,表彰的项目数量将更多。“奖励级别的提升和范围的扩大,体现了广东对知识产权重视程度的提升,同时也更有利于激励创造。”该负责人表示。​  
 
完善奖励制度​  
近年来,广东省政府对专利奖励高度重视,每年都召开专利奖励大会,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广东省企事业单位以及获得“广东专利奖”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表彰。​  
据统计,从第八届中国专利奖到第十五届中国专利奖评选中,广东累计获得32项中国专利金奖、253项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省财政累计发放专项奖金总额达1.585亿元。同时,2003年至2013年间,由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省人事厅)等组织的“广东专利奖”评选和表彰活动共举办了6届,评选出获奖项目337项,其中金奖68项、优秀奖269项。​  
该负责人表示,多年来,专利奖励措施有效鼓励和调动了广东地区企事业单位和发明人开展专利创造、运用和保护的积极性,极大提升了广东省的专利创造和运用水平。​  
“多年来,在省级专利奖励活动的深入开展带动下,广东全省各地级市,县(市、区)、企事业单位均纷纷建立专利奖励制度,从而形成了独具广东特色的专利奖励表彰体系。”该负责人表示,自上而下的重视极大地激发了创新者的热情,越来越规范的专利奖励制度是广东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重要一环,适合广东经济社会发展的知识产权体系将会成为广东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最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