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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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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鼓励作品创作,促进版权业发展,加大对著作权及其有关权益的保护力度,提高著作权人的版权自我保护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作品包括:

(一)计算机软件;

(二)动漫产品领域内的作品;

(三)网络游戏领域内的作品;

(四)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并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社会经济效益的作品。



第三条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是指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依本办法对符合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条件的申请人予以一定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两项条件:

(一)拥有宁波市户口的公民或在宁波市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其作品已取得国家或本省作品著作权登记部门颁发的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

合作作品的权利人一方符合申请人条件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申请应自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致使申请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应当在障碍消除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提交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的证明。



第六条资助费用为作品著作权登记的登记费,参照国家版权局规定的标准发放。不足300元的,按照著作权人实际缴纳的登记费用发放,超过300元的,按照300元发放。

同一权利人相似或类似的作品,按一件作品资助。



第七条作品著作权变更登记、转让登记和补充登记的登记费不予资助。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作品著作权登记的,代理机构收取的代理费也不予资助。



第八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工作。市版权协会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委托承担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的受理、初步审核等工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的复审和资助经费的发放工作。



第九条申请人提出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申请表》;

(二)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

(三)登记发票;

(四)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须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文件材料,委派的经办人员须出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法人组织出具的委托书;

(五)公民申请的,须提供身份证及本市户籍证明;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须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委托机构代理申请的,须提供代理机构的合法资质证明和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以上材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有关身份证明、户籍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证明、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原件,经审核后,退回申请人。



第十条受理部门收到申请人申请资助材料后,应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备,原件及复印件是否一致。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对明显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受理部门有权退回申请,但需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受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资助申请材料整理汇总后移交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应自收到资助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资助范围的作品,有权不予发放资助经费,但须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是否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所称的作品,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认定,具体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认定申请作品不属于资助范围的作品时,申请人提出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书面告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复核;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应指派其他工作人员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原审核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申请人自收到同意资助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按规定程序领取资助经费。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有权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收回资助经费,并通知作品著作权登记部门。情节严重的,自申请之日起二年内不再受理其版权登记资助申请,并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经费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部门预算中安排。市财政局对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资助经费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本文来源: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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