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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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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软件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依据《宁波市信息化条例》、《宁波市信息化发展“十一五”规划》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07〕36号)文件精神,设立宁波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软件资金”)。为了规范

软件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件资金由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用于促进宁波市软件及其相关产业发展、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县(市、区)根据各自实际需要安排软件资金。 

第三条 软件资金支持对象,是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在宁波市域范围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健全的软件及其相关企业(单位)。重点支持行业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网络信息服务、软件出口及服务外包、软件产业服务和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等企业(单位)。

第四条 软件资金支持原则

(一)产业集聚原则。按照“一核心多点、集聚发展”的总体要求,形成定位明确、分工协作、互补配套的软件产业发展格局,充分发挥宁波软件产业基地的集聚、创新、辐射和引领功能。

(二)企业主体原则。以企业为主体,通过政府引导促进我市软件及信息服务企业创业创新、提升素质,做大做强,打造“宁波软件”品牌。

(三)创新支撑原则。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推动软件企业成为我市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

(四)绩效优先原则。以绩效目标作为软件资金使用和项目确定的重要判断标准,确保软件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扶持政策和资助标准

第五条 软件产业基地扶持政策和资助标准 

(一)从2007年起5年内,市财政每年从软件资金中安排500万元,用于软件产业核心集聚基地内引进项目补助、新落户企业办公用房租金补贴、企业研发补助,以及集聚基地宣传推广费用补贴。 

(二)被市级及以上政府确定为软件产业特色集聚基地(经认定的软件孵化器)的,年度内每引进一家软件企业给予基地一定补助。其中:注册资金50万元及以上的,补助1万元;注册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补助2万元;注册资金200万元及以上的,补助4万元;注册资金200万元及以上,且是中国软件百强企业,或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或软件出口百强企业,或软件上市企业的独立法人公司或子公司,补助5万元。单个软件产业特色集聚基地的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六条 软件、信息服务企业引进培育扶持政策和资助标准

(一)国内外大型软件公司、软件技术研发机构和现代信息服务业企业落户宁波,或与本地软件企业联合协作、嫁接并购,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骨干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

1.购房补助。对于国内外大型软件企业在宁波设立总部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总部和研发机构,其因业务发展需要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经认定后,按有关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2.落户补助。对于在宁波实际投资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设立的公司(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6%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落户补助。

3.办公用房租赁补助。对于在经认定的软件产业集聚基地内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软件企业,自租赁之日起的3年内每年可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

以上购房补助、落户补助和用房租赁补助,最高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其中对重大落户项目的补助,实行一事一议。实际补助额由市级财政与集聚基地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各负担50%。

(二)综合素质提升奖励。被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取得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奖励;通过CMMI二级和三级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和35万元奖励。取得国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认证乙级资质和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奖励。

(三)收入上规模奖励。非嵌入式软件企业,年度软件收入新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和1500万元以上的,或者嵌入式软件企业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年度软件收入新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和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奖励。系统集成企业,年度系统集成收入新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和3000万元以上的,经评选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奖励。IT监理企业,年度监理收入新达到300万元、600万元和900万元以上的,经评选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6万元和9万元奖励。系统集成企业及IT监理企业的年度奖励名额各不超过3家。以上实行分档差额和从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四)应用本地信息产品和项目奖励。对于紧密结合宁波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宁波特色,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节能减排等领域的信息产品和信息化项目,鼓励本市信息产业企业进行开发和承建。通过认定本地应用示范项目,并依据评审结果分三档,分别给予项目应用单位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第七条 软件企业创业创新扶持政策和资助标准

(一)按照《宁波市信息服务业孵化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甬信局〔2008〕17号)的规定,为符合入驻孵化平台条件的企业,提供免费或优惠的电信IDC服务,孵化周期原则上为2年,单个企业年度的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开展软件服务外包、互联网服务、动漫等新型业务的企业,根据其注册资金、技术与管理、新型业务拓展及发展前景等情况,每年评选十名“新型业务开拓奖”,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以内的奖励。开展出口和软件服务外包的企业,按照软件出口总额,每年评选三名“软件服务外包(出口)明星奖”,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以上两项按从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三)开展动漫业务并拥有著作权的原创动画片的企业,其作品在中央台、省级和宁波市电视台首播的,一次性分别补助每分钟2000元、1000元和500元,最高补助额每家企业分别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在多个电视台首播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补助。

(四)获得软件著作权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我市软件产品,每件补助2000元。对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软件和应用软件项目,以及列入市信息产业局“新兴产品培育计划”和“特色优势产业升级计划”,并运用先进软件技术、集成电路技术的电子产品项目,经评审择优确定后,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30%以内补助,单个项目当年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五)软件企业委托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和产品研发项目,列入市重点的,对软件企业按合同执行金额的30%以内给予补助。

第八条 软件、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扶持政策和资助标准

(一)“IT人才驿站”奖励。鼓励各县(市、区)开展“IT人才驿站”建设,对海外留学归国、“211工程”院校或36所示范性软件学院的本科以上的计算机及相关专业毕业生,在宁波未找到工作前,入住 “IT人才驿站”,给予一定的补助。对经认定评为市级“IT人才驿站”的,按照每一位入住毕业生每月不超过500元标准(且不超过该驿站实际发生的人才补贴支出),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奖励给相关县(市、区),专项用于IT驿站的人才补助,单个县(市、区)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高级IT人才所得税补助。经认定的市级以上重点软件企业聘请的高级软件人才,连续任职1年以上,且年收入在6万元以上者,按其上年度已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助,每人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补助以企业为单位办理。

(三)IT人才培训。市信息产业局制定IT人才培训计划,由政府出资,通过政府委托或服务采购方式选择培训单位,对我市在职软件人员进行软件技术的继续教育。同时,鼓励IT人员参加社会培训,对经过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项目,参加培训的人员经过考试取得相应证书,并在宁波软件企业就业或从事软件相关工作一年以上的给予每人培训费用30%的补贴,每人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1万元。

(四)IT实训基地补助。对经认定的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其经确认的培训项目,给予不超过培训费用50%补助,每个基地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经认定的软件服务外包企业实训基地,其培训的从事软件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了软件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本地软件服务外包企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软件服务外包企业每人不超过4500元的培训补助,每个基地企业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被录用人员提前解除合同,并在原合同两年期内,与其他软件服务外包企业或原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不再给予企业培训补助。

第九条 公共服务平台和社会信息化示范项目扶持政策和资助标准

(一)列入市级重点支持的IT公共服务或技术平台(中心)项目,每年对其资金投入、技术水平、服务能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绩效考评,根据绩效考评情况确定相应补助。

(二)我市社会信息化、经济信息化、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与信息安全等方面,具有良好经济或社会效益,有引领作用和推广价值的典型信息化示范项目,依据评审结果分三个档次,分别给予每项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补助。

第十条 软件产业专项资金各种类型补助或奖励实行从高不重复,同一类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宁波软件产业核心集聚基地从2007年起5年内,当年补助总额超出500万元部分,由市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自筹解决。



三、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年度申报要求另行通知,有关政策规定、申报指南、申请表格、认定公示、资助文件等在宁波市信息产业局网站(www.nbit.gov.cn)上予以公告。在规定时间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其申报资料经属地信息产业(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上报市信息产业局。 

第十二条 市信息产业局对申报材料初审后,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人员或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择优扶持原则,确定并下达软件资金支持的项目计划,或者资助文件;需要核查和验收的项目,将组织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核查和验收。受资助的企业(单位)按属地向同级财政局申拨。



四、资金的监管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未能提供真实完整统计数据、项目属低水平重复、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取消受资助资格。企业(单位)收到财政补助拨款后,应严格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要收回资助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市信息产业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资金绩效评价,评价采取点面结合、自评和他评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是财政部门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六、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产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文来源:宁波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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