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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对于商标关联性的衡量标准

分类:国际商标专利| 发布:五洲商务网| 查看: | 发表时间:2011/11/18

在INTEL一案中,欧洲法院认为尽管英特尔公司(IntelCorporationInc)在计算机产品上享有声誉,但并不能阻止第三人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用于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此案中的第三人将INTELMARK用于营销服务。法院的理由是这种使用会不可避免地不正当利用或是损害了著名的INTEL商标的显著性或者声誉,不管在先商标有多么“独一无二”。英特尔公司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商标受到了损害,例如公众认为INTEL和INTELMARK之间相“关联”,或者INTELMARK会让公众联想起INTEL。

就在全球范围内衡量商标之间是否“关联”,欧洲法院作出了以下判断标准:
(一)冲突商标之间的相似度;
(二)冲突商标所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包括这些商品或服务近似或不同的程度,以及相关公众;
(三)在先商标声誉的高低;
(四)在先商标的显著性程度,是固有的还是通过使用获得的;
(五)在公众中存在混淆的可能。

商品或服务的近似程度是衡量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当商品属于相近的市场部门时,就容易建立“关联”(例如化妆品和服装部门)。相反,如果商品之间很不相关,它们各自的公众也不交叉,不同的公众就不太可能去建立商标间的“关联”。存在“关联”,并不足以说明会对声誉造成损害。实际和当前损害,或者由于严重相似会导致将来发生损害,需要通过“普通消费者的经济行为(因此)在当前或将来发生变化”来证明。

为了证明在后商标对其商标造成了淡化,英特尔公司必须要证明消费者购买其产品的数量减少了,或者它的形象受到了损害。因为,正如欧洲法院指出的,商标的淡化就是商标“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被削弱”。(本文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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