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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现状给予维权和对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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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现有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方式

放眼世界,各个国家都很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并采取了多种方式保护其在海外的知识产权。具体可总结为以下几方面:

(1)依托相应法律法规,由政府主导的机构推进执行

具体措施是通过本国建立的法律法规,对进口产品执行严格的准进制度。例如美国专门针对海外知识产权的“337调查”、301条款;欧盟颁布的《知识产权维权指令》、《关于建立共同体海关行动计划》、《关于欧盟环保标签》、《关于协调成员国针对视听媒体服务的法律、法规与行政行为的规定》等,通过法律法规对内保护本国企业,对外建立壁垒。

(2)通过维权机构支持企业海外维权行动

通过由政府组织建立的行政机关或者民间团体对企业的海外贸易活动进行维护,例如美国建立了发明者援助中心,专门向公众提供专利信息和服务;欧盟成立了“欧盟贸易委员会”,为企业在国外的活动提出行动、政策支持;日本则培养了一批知识产权专家,对国内企业和个人进行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服务;而韩国建立了专利厅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韩国贸易协会出口商品纺织品综合应对中心,通过不同的专门机构针对不同的企业群体在不同的贸易方面提供咨询和帮助。

(3)通过经济援助对本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给予补贴

例如韩国于2006年1月26日公布的《关于为了保护海外产业财产权提供审判与诉讼费用补贴的规定》,针对有出口业务的国内中小企业或者个人、在海外投资的中小企业与个人,当其产业财产权在海外遭侵权时,韩国专利厅为它们提供侵权调查费、审判及诉讼费等费用方面的补贴。

(4)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通过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维护本国企业对外进行知识产权活动。

其一是通过与其他国家签订合作条约或协定,形成互助体制,例如韩国通过与美、日、欧、中等国家构建“专利审查国际互助体制”为本国企业在国外快速申请专利提供支持;而日本则积极推动建立世界专利体系,推进国际审查合作,谋求实现在全世界专利申请量占80%的日美欧三级专利的相互承认。

其二是主动积极地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例如美国一直从维护本国利益出发,积极主动地参与和推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和调整,在双边交往中不断推行本国的“知识产权价值观”,与相关国家签订双边协议,要求对方提供比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更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内对外实行双重标准[3-5]。

二、对我国企业进行海外知识产权维权的建议

笔者通过上面的分析,认为除了借鉴国外的上述宏观策略外,单从知识产权战略部署的角度出发,为企业海外维权还可以进行如下措施:

(1)尽早进行知识产权战略部署

对于企业的核心技术,以及围绕核心技术的外围技术、配套设施的开发等均要尽早的进行专利申请,尤其在想要进行贸易的目标国家更要尽可能早的进行专利申请,企业的生命力在于技术创新,创新的技术经过申请专利才能获得法律保护。对于那些自己已经开发成功的技术,但竞争对手同样也在开发的某些技术和产品,如果这些技术、产品没必要独占或者没有把握获得专利权,为防止其他企业申请专利会对本企业带来不利时,还可以采用先进行技术公开,例如IBM公司每周都会公开发布一些相关信息,这些信息他们认为没有必要申请专利,但又必须防止其他竞争企业申请专利而妨碍自己使用。

(2)在国内将准备工作做足

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实体法规已经与国外高度接轨,因而在“走出去”之前,可以先在国内开展侵权检索和分析,对案件前景有所预期,提前做好预警工作。另外还要注意保存和收集所有与技术相关的文件、证据、商业销售记录等。提前组建好知识产权维权团队,并与外部企业海外维权协会、团体等做好沟通。事先对可能发生的海外维权纠纷费用进行预期、准备,或者进行投保,寻求资金补贴途径等。

三、结语

综上所述,从宏观方面讲,综合上述各种海外知识产权援助方式,并结合我国现状,我们可以进一步学习国外所采取的各项具体措施,扬长避短。例如我们可以学习韩国,进一步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知识产权海外援助基金和保险机制;同时学习美国、日本、韩国,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法规的制定,让我国的“知识产权价值观”在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中占据一席之地。从企业自身讲,可以通过申请专利进行技术保护,可以为企业“走出去”做好国内相应准备,让世界对中国企业的维权力量不容小觑。(来源: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现状和对策;作者:仇颖,高立虎,张毅,张雪,曹斌宏,唐宇;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