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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中多个并列技术方案中的部分方案进行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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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中多个并列技术方案中的部分方案进行限定



案例

权利要求:1. 一种照明系统(50,60),其包括用于发射光束(40) 的光源(30,34,38) 和用于控制该光束(40) 的形状和/ 或方向的光束控制元件,所设置的该光源(30,34,38) 用于经由该光束控制元件(10) 而发射该光束(40) 的至少一部分,该光束控制元件(10)包括弹性层(2f,2g) 和基本上平行于该弹性层而设置的另一个层(4a,4b,4c),该弹性层(2f,2g) 包括在基本上平行于该另一个层(4a,4b,4c) 而设置的该弹性层的表面上的立体元件(25,26),或者该另一个层(4a,4b,4c) 包括在该另一个层的面向该弹性层(25,26) 的表面上的立体元件(25,26),所设置的该立体元件(25,26) 用于改变该光束(40) 的形状和/ 或方向,该照明系统(50,60) 进一步包括移动装置(52,62),其用于使该弹性层和该另一个层相对于彼此移动(40),用以通过在该弹性层和该另一个层之间施加压力来缩小该立体元件。

4. 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照明系统(50,60),其中该弹性层(2f,2g) 的包括该立体元件(25,26) 的表面嵌入在该弹性层(2f,2g) 中。



分析:

在该案中,权利要求1 中记载了光束控制元件(10)包括弹性层和基本上平行于该弹性层的另一个层,立体元件设置在弹性层或者另一个层上,权利要求4 对权利要求1 中出现的立体元件进行了限定,但是没有明确指出是针对哪个技术方案进行的限定。对于该案,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权利要求4中未明确立体元件设置在哪个部件上,当独立权利要求1 采用第二个方案时,即当立体元件设置在弹性层上时,从属权利要求4 的技术方案是不清楚的,因此,认为权利要求4 的保护范围不清楚;第二种观点认为,从属权利要求4 的表述暗含了立体元件设置在弹性层上这一特征,相当于将权利要求1 的两个方案限定为第一方案,并对该方案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因此,是清楚的。对于本案,笔者比较认同第二种观点,因为权利要求1 中已经明确记载了立体元件设置在弹性层上或者设置在另一个层上两个技术方案,而权利要求2 是对权利要求1 的进一步限定,其明确表明了弹性层上的立体元件,也就明确了其限定的是当立体元件设置在弹性层上时的技术方案,因此,也就排除了第二种技术方案,所以,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本文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光电技术发明审查部;作者:王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