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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制定全国统一的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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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认定著名商标具有一定的市场经济意义, 那也应由国家制定统一的有关“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办法”, 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统一认定。只有制定全国统一的“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办法”, 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认定, 才能保证著名商标在统一市场上真正的著名地位, 激励经营者参与市场公平竞争, 并保证消费者选购的标有著名商标的商品是名副其实的有质量保证的商品。以下几点为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统一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著名商标的定义

首先, 从法律地位上讲, 应将著名商标视为亚驰名商标, 因此, 对著名商标的要求应低于对驰名商标的要求。

其次, 比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关于驰名商标的规定,定义著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规定,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比照上述关于驰名商标的定义, 著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与驰名商标相比, 著名商标只要求为公众所知晓而不是“广为知晓”; 著名商标只要求有一定的影响, 而不是较高声誉; 著名商标限于注册商标, 不包括未注册商标



(二)著名商标认定原则

关于著名商标的认定, 应采取“被动认定、个案认定”的原则, 即当某一注册商标涉及到争议纠纷时, 权利人则有权申请著名商标的认定, 以求得到更及时有力的保护。



(三)著名商标认定标准

我国有专门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新《商标法》还明确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参考的因素。这些都为制定全国统一的“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办法”提供了直接的参考依据。在将著名商标定位在驰名商标之下的基础上, 可以比照认定驰名商标的参考因素来确定认定著名商标的标准, 即将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适当降低, 作为认定著名商标的标准。



(四)著名商标认定方法

首先是市场调查的方法。市场调查的方法要求认定机构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时, 除了书面审查、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之外, 还应走入市场, 听取消费者的意见, 调查申请商标的社会影响范围和程度、申请商标所标志商品或服务的市场销售或社会服务情况和信誉等, 然后综合评估与分析,最后作出评定并公告。通过市场调查的方法, 尽量避免主观臆断, 确保著名商标认定的客观性。

其次是社会公示的方法。为避免出现盲目认定、虚假认定等不良现象, 应将拟认定为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予以公告公示, 并赋予社会对著名商标认定的监督权利。在社会监督之下所认定的著名商标更具真实性、客观性。



(五)著名商标使用规则

实践中存在不规范使用著名商标的现象, 如广东佳宝集团公司的“佳宝”商标于2002年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核定的范围是“果腹、蜜饯”。

该公司却在其生产销售的“佳宝”酱菜的橄榄菜和萝卜脆的产品上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标志, 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欺骗消费者。

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必要明确规定著名商标的使用规则, 即一个注册商标被认定为著名商标后, 权利人只能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著名商标的标记, 如果擅自扩大著名商标的使用范围, 违法使用者应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六)著名商标特殊保护

著名商标是注册商标但又不是一般的注册商标。因此, 原则上保护注册商标的规定也适用于对著名商标的保护。在将著名商标作为注册商标保护的基础上, 也应对著名商标予以特殊的保护。对著名商标特殊的保护应体现在保护的力度上, 如要求对侵犯著名商标的行为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要求对侵犯著名商标的行为人承担更高数额的损害赔偿等。

为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我国地方著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已有相当长的时间了。现在的形势是: 市场上的著名商标随处可见; 经营者和消费者都青睐著名商标; 社会对著名商标的态度是大肆宣传叫好。冷静下来对著名商标反思、重新认识的人很少; 对著名商标质疑与批评的人很少; 有关著名商标问题的探讨者很少。事实上, 与著名商标有关的问题之多, 值得探讨。(本文来源:北京工商大学;作者: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