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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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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省、温州市对专利示范工作要求和《中共瑞安市委、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我市专利示范企业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申报企业必须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技术创新对企业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第四条 企业必须建立较为完善的专利工作制度:

1.建立有效的企业专利工作机制,落实企业专利工作机构、人员、经费等。专利工作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专利工作能力,包括专利知识掌握情况、专利检索查新能力、专利技术分析能力等;专利培训费用、专利费、设计人员奖酬经费等应足额到位。

2.制订并实施专利宣传培训计划,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普遍较强。专利培训包括企业自行开展培训活动与派员参与有关单位举办的培训活动,通过培训学习不断提高企业员工知识产权运用能力;企业内部重视专利文化建设,专利文化在企业内要有一定展示度。

3.企业专利管理工作规范,专利工作纳入企业技术创新的全过程。企业必须制订技术开发及专利申请、维持、放弃、实施、许可、保护等专利工作制度,制订专利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及技术人员业务活动行为规范,促进企业专利工作规范化、日常化。企业专利保护工作包括海关备案、国际申请、聘请专利顾问等;技术开发、许可必须签订相关合同。

4.充分利用专利信息,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的研究和实施。必须重视专利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研究等,建立专利信息库,随时掌握本行业专利技术最新情况;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立项前,先要进行专利文献检索,以提高研究开发起点,避免低水平重复和侵犯他人专利权;在技术、设备引进和对外合资、合作中,凡涉及专利项目的都必须对其法律状态进行检索,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损失和规避侵犯他人专利权。

5.建立企业专利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将专利工作与技术创新工作的考核评价有机结合,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必须界定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切实维护设计人员的署名权等合法权益,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至七十六条规定的关于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一奖两酬”政策。

第五条 近两年来,企业没有发生专利违法行为。

第六条 申报企业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

第七条 专利示范企业分为三个等级,即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专利示范企业:

1.一星级专利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1)当年专利申请量不少于2项,累计有效专利权5项以上;

(2)专利产品在当年的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占企业总销售额40%以上。

2.二星级专利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1)当年专利申请量不少于4项,累计有效专利权10项以上;

(2)专利产品在当年的销售额达2000万元以上,占企业总销售额40%以上。

3.三星级专利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1)当年专利申请量不少于6项,累计有效专利权15项以上;

(2)专利产品在当年的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占企业总销售额50%以上。

注:发明专利申请数(或授权数)1项作4项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统计。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认定专利示范企业,企业必须提供完整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1.瑞安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

2.企业专利工作总结,内容包括企业情况、专利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专利实施情况及效益(经济效益需财政地税部门确认)、企业发展规划等(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专利产品销售明细、企业专利管理办法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企业拥有的授权专利证书及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九条 专利示范企业每年评选一次,在年初时申报,由市科技局组织初审,经专家评审组评审,将评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确认。

星级专利示范企业原则上逐级培育。



第四章 奖励与管理

第十条 专利示范企业奖励与相关支持:

1.专利示范企业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奖牌。

2.一星级专利示范企业奖励3万元,二星级专利示范企业奖励5万元,三星级专利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被评为星级专利示范企业所获得的政府奖励资金应该用于企业对专利工作人员奖励及开展专利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

3.市科技局对星级专利示范企业在专利工作上予以重点支持,对其专利权予以重点保护。

4.专利技术产品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立项,并优先推荐申报温州市、浙江省、国家科技计划。

第十一条 专利示范企业管理措施:

1.专利示范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一次,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专利示范企业称号,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专利示范企业。

2.企业若在专利示范创建过程中被发现弄虚作假,追回奖励资金,取消专利示范企业称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专利示范企业。

3.专利示范企业考核应参照下述标准进行:

(1)企业专利制度执行情况良好;

(2)企业继续申请专利

(3)没有发生专利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3月30日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开展创星级专利示范企业活动的通知》同时废止。(本文来源:瑞安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