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知识产权 > 商标注册代理 > 正文

商标转让不予核准行政复议申请案

五洲商务网 0


案情简介:杭州A公司在复议申请书中称,其与丽水市B公司签订了关于转让第6406253号、第6406254号两件商标的转让协议。杭州A公司在办理商标转让手续过程中,商标局以收到了转让方丽水市B公司来函反映转让并非其真实意思为由,要求杭州A公司进行补正,补正内容为提交有关公证材料。由于杭州A公司未进行补正,商标局作出了不予核准转让申请的决定。杭州A公司认为,合同一经签署生效即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规定履约,商标局仅依据商标转让人的陈述就要求申请人提交补充材料是不合理的,在杭州A公司提交了商标转让协议的前提下应确认和保护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故请求撤销商标局的不予核准转让申请的决定。复议机关经审理维持了商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评析: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是明确了当事人之间关于商标权转让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商标局转让审查行为的审查范围,也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审理范围。商标局核准商标转让的前提是商标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就商标转让事项达成一致。虽然本案申请人杭州A公司提交了其与转让人丽水市B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但由于商标转让人已明确向商标局来函表示,未将有关商标转让给杭州A公司,因此,为了保护商标转让人合法权益,避免虚假转让的发生,商标局向杭州A公司发出了《转让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其提交公证材料,用以证明转让系商标转让人真实意思。但杭州A公司未按要求予以补正,故商标局作出转让申请不予核准的决定并无不当。杭州A公司以生效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为由,主张商标转让人不能轻易推翻商标转让协议。复议机关认为,杭州A公司与商标转让人之间的合同争议属于民事纠纷,因此不应属于商标转让的审查、处理范围,杭州A公司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民事纠纷,故对杭州A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本文来源: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者:史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