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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自愿注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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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注册制度又可以分为自愿注册制度、强制注册制度。自愿注册是指是否申请商标注册由使用人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决定,法律不予强制。强制注册是指所有的商标必须注册后才能使用,不注册的不能使用。其中在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多采用强制注册制度。而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多采用自愿注册制度。“强制注册制度”使商标成为商品质量监督的一种标志,基本上不涉及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不利于商品生产和发展,属于典型的计划经济产物。在苏联解体及东欧巨变之后,该制度已基本上趋于消亡。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 我国1963年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采用的是强制注册原则,要求使用的商标都必须注册。强制注册原则对市场经营活动产生了禁锢作用,不利于搞活经济。因此,改革开放后,1982年《商标法》开始实行了商标自愿注册原则,这也是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商标管理的通行做法。
 
商标法延续了商标自愿注册原则,同样体现在该法第四条的内容上,该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可见,如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想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则可以不注册,法律没有设置商标必须注册的义务。
 
但是,严格来讲,我国实行的并非绝对的自愿注册原则,而是在自愿注册基本原则下仍对极少数商品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新商标法第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此项规定是着眼于加强对部分与人民身体健康关系密切的商品在市场上的规范管理(如烟草,以前还包括人用药品),体现了法律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是我国商标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本文来源:新商标法确立的基本制度;作者:郭建广;单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