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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商标因不具显著性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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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公司2011年推出微信即时通讯服务,截至2015年一季度,微信月活跃用户已达 5.49 亿。然而,另一家公司创博亚太(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却因微信商标归属,将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创博亚太称其在腾讯推出微信前,就已经申请了微信商标,因公示期内有第三人提出异议被驳,遂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以微信普及已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为由驳回。创博亚太不服上诉。 

今天上午,北京市高院公开宣判。法院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微信”商标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说法不当,但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缺乏商标注册所必须具备的显著特征,其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规定,一审法院裁定结论正确,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件:注册“微信”商标未核准 告商评委被驳

2010年11月12日,腾讯推出微信前,创博亚太就对计算机软件和通讯服务两类业务提出注册“微信”商标的申请。2011年8月27日,商标局对该商标进行初步审定公告。腾讯还未出手为“微信”商标而战,一个“江湖侠客”却出现了。对创博亚太的商标申请提起异议的是第三人张新河,他以“微信”商标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负面消极影响为由提起异议。

商标局认为,创博亚太申请注册的“微信”商标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导致不良的社会影响,不予核准注册。创博亚太不服,申请复议,经商评委复议,裁定不予核准。

商评委认为,虽然创博亚太申请注册“微信”商标在先,但张新河提交的证据表明,“微信”即时通讯服务应用程序由腾讯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首次推出,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2个月,早于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日7个月。此后,“微信”注册用户急速攀升,截至2013年7月,用户已增长到4亿人,且多地政府机关、法院、学校、银行等推出微信公共服务,相关公众已经将微信与腾讯紧密联系起来。

考虑到如核准该商标注册,将会对4亿微信注册用户以及广大公共服务微信用户带来极大不便乃至损失,同时也可能使他们对创博亚太提供的“微信”服务性质和内容产生误认,从而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因此,商评委以《商标法》中禁止使用有“不良影响”商标为由做出不予核准注册的复审裁定。

创博亚太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合议庭认为,商标申请在尊重先申请原则的同时,还应考虑公共利益和已经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当发生冲突时,应当结合市场客观实际及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利益平衡。鉴于保护不特定多数公众的现实利益具有更大的合理性,法庭当庭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创博亚太不服一审判决,当庭上诉。



终审:微信商标不应核准注册 驳回上诉

上午10时,此案在北京高院第六法庭公开宣判。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异议商标由中文“微信”二字构成,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有可能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创博亚太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也难以认定有“其他不良影响”存在。同时,法院认为,显著特征的判断,应当根据申请注册的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从整体上加以认定。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由中文“微信”二字构成,“微”具有“小”、“少”等含义,与“信”字组合使用在通讯等服务项目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理解为比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常见通信方式更为短小、便捷的信息沟通方式,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商标加以识别和对待。因此,被异议商标在通讯等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法院认为,创博亚太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经过使用,且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因此,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兜底性条款应当慎用、少用

杭州资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联合创始人,知识产权顾问律师王嘉认为:首先,随意的适用兜底性条款某种程度上是理由不充足的表现,一个事务如果是常态,那么之前的立法就应该有制定,如果没有制定,除非有明显的不正当性,否则不应肆意驳回商标注册申请,这不利于社会市场经济关系的稳定,也不利于增强人们对法律后果的预见性,更何况《商标法》2014年才修订后颁布,这就更加需要慎用兜底性条款了。其次,商标局和商评委应当加强法律学习,认真履行职责,尤其应当避免法律适用错误问题,很多可以用A条款的,不应当用B条款,避免让人感觉商标局、商评委不够权威,不够专业。例如,关于《商标法》第30条,第31条的适用问题曾有过判例,参见《引证商标未获初审,商标驳回如何适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