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知识产权 > 商标注册代理 > 正文

商品与服务分类的沿革及我国发展现状

五洲商务网 0


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其商标主管机关都会根据自己国家的具体情况以及对于商品及服务的理解,制定各自的商品及服务分类表,方便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商标及其自身的管理。值得一提的是,商品及服务分类表是一个动态化的表格,随着社会商品及服务的不断变化发展而不断增删变化。就我国的情况而言,最早的商品分类表诞生于1923年,之后又陆续制定公布过数个商品分类表。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全球各个国家之间的商品与服务的交流不断增多,不论是其数量还是种类都不断上升,这对商标事务的国际化带来了新的问题。即各国各自使用自己制定的商品与服务分类表的弊端逐渐凸显,不再能够适应商标业务的国际联系,给商标申请人、所有人到国外进行商标的注册、保护带来了许多麻烦。例如某个申请人在法国获得注册的某个商标要到中国注册却发现找不到与之对应的商品。于是,部分国家意识到需要有一个国际统一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分类表,从而有利于商标事业的发展和各国之间经济的沟通交流。在这样的背景下,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产生了尼斯协定



尼斯协定是一个有多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其全称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该协定于1957年6月15日在法国南部城市尼斯签订,1961年4月8日生效。尼斯协定的成员国目前已发展到65个。尼斯协定的宗旨是建立一个共同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体系,并保证其实施。目前,国际分类共包括45类,共包含一万多个商品和服务项目。申请人所需填报的商品及服务一般说来都在其中了。不仅所有尼斯联盟成员国都使用此分类表,而且非尼斯联盟成员国也可以使用该分类表。所不同的是,尼斯联盟成员可以参与分类表的修订,而非成员国则无权参与。目前世界上已有13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此分类表。



尼斯分类表包括两部分:

一部分是按照类别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按照类别排列的分类表将商品和服务按照第1至45类的顺序排列。每类有一个类别号和标题,每类的标题概括了本类所包含商品的特征及范围,最后列出了本类包括的所有商品或服务,每项商品或服务均有一个顺序号,以便查找。另外,每一类有一个注释,对本类主要包括哪些商品,本类与相关类别的商品如何区别,如何划分边缘商品的类别作了说明,这个注释对划分一些易混淆商品的类别有很大帮助。另一部分是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出版了按英文、法文顺序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也编排印制了按汉语拼音顺序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使用这个表查阅一般商品的类别类似于查字典。例如,某企业生产白布和麻布,要在此两种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就可以按照汉语拼音顺序,在B及M字母的商品列表中查找到此两种商品属于第二十四类商品;某金融公司要在贷款和保险业务上注册商标,就可以在D及B字母的商品列表中查到此两种服务属于第三十六类服务。



我国自1988年11月1日起采用国际分类,1994年加入尼斯协定。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积极参与对尼斯分类的修改与完善,已将多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商品加入尼斯分类中。尼斯分类表定期修订,一是增加新的商品,二是将已列入分类表的商品按照新的观点进行调整,以求商品更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在我国,尼斯分类第十版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针对近几年来我国商品及服务的发展变化较快的情况,商标局为了保证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时效性,基本上每年都对尼斯分类第十版进行修订,最新的修订版为2016年版。与许多其他采用尼斯分类表的国家对类似商品与服务的粗略划分不同,我国目前实行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对商品的划分更为细致,对每一个大类的商品和服务都进行了细分,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类似商品和服务类似群制度(详细情况见后文)。



笔者作为编写组成员,曾参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十版2015文本)的编辑修订工作。就内容而言,按照类别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与按照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并无本质不同。在笔者的工作实践中,按照类别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使用的更多一些。为了方便理解,本文将集中探讨按照类别排列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本文来源:漫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者:温海星;单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