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及变更
资政知识产权
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注册商标使用再许可备案、许可人/被许可人变更其名称、提前终止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相应手续。再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
二、办理途径
申请人可以选择资政知识产权作为您的代理机构,资政知识产权成立于2012年,旗下设有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杭州中利专利事务所,系一家从知识产权申请到授权,到企业项目申报,到诉讼维权保护,全方位、多角度,完整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服务供应商。
资政知识产权拥有众多成功案例,出色的申请阶段咨询及建议、流程阶段跟进及管理和授权后的维权诉讼工作,让大部分客户最终选择资政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伙伴。
三、申请材料
(一)《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二)《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表》
(三)《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表》
(四)《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申请人为商标许可人。许可人应根据办理的具体事项填写相应的备案表:
1.需要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或者再许可备案的,填写《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2.需要办理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的,填写《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表》;
3.需要办理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的,填写《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表》;
4.需要办理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许可提前终止的,填写《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四、办理流程
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A.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或者再许可备案的,提交以下书件:
(1)《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2)许可人/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
(3)再许可的,还需报送注册人同意注册商标使用再许可授权书;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B.报送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的,提交以下书件:
(1)《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表》;
(2)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变更证明可以是登记机关变更核准文件复印件或登记机关官方网站下载打印的相关档案;
C.报送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的,提交以下书件:
(1)《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表》;
(2)许可人/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D.报送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提交以下书件:
(1)《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2)许可人/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2.具体说明:
(1)备案表应当打字或印刷。许可人/被许可人请仔细阅读填写说明,按照规定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2)许可人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
(3)一份备案表许可人只能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共有商标的,许可人的代表人和其他共有许可人均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均应在备案表及附页盖章或签字。
(4)商标使用许可在商标局未予以备案前可以撤回。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需许可人、被许可人双方同意。
五、注意事项
1.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许可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许可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许可人予以补正,许可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许可人。
2.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许可人。
3.不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商标局不予备案,书面通知许可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许可人予以补正,许可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备案并书面通知许可人。
4.办理再许可的,需在许可备案表是否再许可一栏勾选是,并填写许可人原备案号,附送注册人同意商标使用再许可授权文件。
5.以纸件方式直接办理的,商标局将相应文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许可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送达商标代理机构。
以上内容于2019年11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应以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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