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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商标与字号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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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克隆国外知名品牌”引发的冲突

“克隆”行为即违法者将外国知名品牌到境外注册为企业名称或者商标,然后以境外企业的名义,以授权生产、委托加工、监制等形式,委托境内企业生产同类产品,在产品上恶意突出与国际知名品牌相同、近似、相近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误导消费者,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某省的林某与施某通过深圳的中介人介绍,委托香港一家中介公司,于2000年5月在香港企业注册署注册了意大利金利来(香港)服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然后林某则对外自称为意大利金利来公司的中国独家代理商,并于2000年9月1日授权一家制衣厂和某织造厂为其特许生产商。2000年9月6日,林某又授权金某为其在某省的特许经销商。林某、施某将正宗“金利来”商标的所有者—香港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己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在境外注册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侵犯了香港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搭车国内名牌引发的冲突

搭车行为即违法者,将他人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的商标的文字拿来作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登记注册,或者把他人有较高市场信誉的字号的文字注册为自己商标的文字,利用他人商标、字号的信誉,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认为该企业和该注册商标所有者之间有着某种联系,从而达到为自己谋利的目的。如1999年12月14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四川中信旅行社侵犯其注册商标权案。“中信”、“CITIC”是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注册的服务商标,是我国的驰名商标。但中信公司发现,许多企业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信”字样作字号,有案可查的就有近千家。四川中信旅行社在其名称中使用了“中信”注册商标,并把“CITIC”作为其服务标记,这使很多客户误以为该旅行社是中信公司的所属单位。因此,中信公司将四川中信旅行社推上了被告席。



三、抢注行为引发的冲突

抢注行为即违法者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将他人的知名字号抢先注册商标,使得创造知名字号的企业使用其字号成为非法使用者,侵权者甚至反过来通过法律途径状告创造知名字号的企业侵权。如上海首例服务商标抢注案 :1997年2月,在上海市郊318国道旁,拥有1500个餐位和几百个停车位,经营纯粤式海鲜的上海新金粤渔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宣告开业。该公司在远离市区的地方经营餐饮,却出人意料地生意火爆,一炮打响,连连创下上海餐饮业营运最高纪录。至1997年底,金粤渔村已在上海开了三家大型连锁店,营业总面积达35000平方米,成为上海最大的连锁式海鲜酒家,很快成为上海餐饮业中的“一匹黑马”。1998年4月,金粤渔村决定将“金粤渔村”及图案申请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以(1998)标审(三)驳字781号文件驳回申请。驳回原因:该商标与上海南伽州金越酒店有限公司存在类似服务,于1997年n月28日申请在先的“金粤”商标近似。苦心经营一年有余的金粤渔村万万没想到自己创立的企业品牌被他人抢先注册商标。金粤渔村立即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要求撤销“金粤JYCW”商标。国家商标局经审查做出裁决,认为“金粤”在上海餐饮行业已取得相当的知名度,己经成为上海餐饮行业中能够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标志,被异议人金越酒店在42类餐饮服务上申请注册“金粤厂CW”商标,客观上损害了异议人的商业利益,易在消费者中产生混淆,对初步审定的“金粤JYCW”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四、将老字号注册为商标引发的冲突

我国历史上遗留有许多中华老字号,这些老字号多是历史上因经营某种商品而出名的店铺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它们直接代表着其经营的商品,在未实行商标制度的时代,起着类似商标的作用。有的经营者将老字号注册为商标,通过商标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再以商标侵权起诉使用老字号的同业竞争者。如:某年初,北京宣武大栅栏“爆肚冯”发现在东城东直门内大街金生隆爆肚餐厅名称下有一行小字“原东安商场爆肚冯”,在店内挂出有关爆肚冯的标志,认为其侵犯了宜武大栅栏“爆肚冯”的商标专用权,遂向工商部门投诉。经调查,金生隆爆肚很厅现任经营者冯国明的祖父冯天杰,在清光绪年间从山东临清来京,在原东安门大街(今东华门大街)摆摊卖爆肚,因其做工精细,人送绰号“爆肚冯”,后迁至原东安市场内,现有其祖父遗物“爆肚冯记”字样,还有铜酒壶、铜火锅等,距今经营爆肚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冯国明的父亲冯金生在继承父业的基础上,改进调料配制,形成独特风格,并由摆摊经营改为店堂经营,用“金生隆”正式字号,和“爆肚冯”俗称并存。1956年公私合营,东安市场经营传统风味小吃的八家企业合并,统一冠以“金生隆”字号。宣武大栅栏“爆肚冯”的创始人冯立山也自清光绪年间在北京后门桥经营爆肚至今己达百年之久,第四代传人冯广聚继承父业,在门框胡同经营至1958年公私合营。1985年冯广聚之子冯云亭申请了“宣武大栅栏爆肚冯”个体营业执照,继续经营“爆肚冯”,1997年注册了“爆肚冯”商标。双方都姓冯,又都经营爆肚,还都小有名气,距今也有历史考证。宣武大栅栏“爆肚冯”行使“爆肚冯”商标专用权与金生隆爆肚餐厅使用“爆肚冯”老字号权便发生了冲突。(本文作者:周利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