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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能否通过声明放弃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的标志的部分专用权获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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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banny OFFICE DEPOT”商标争议撤销案中,指定使用在第9类记时器、衡量器具等商品上的争议商标为英文“banny OFFICE DEPOT”,其中“OFFICE DEPOT”声明放弃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为英文“banny OFFICE DEPOT”。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争议商标“banny OFFICE DEPOT”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OFFICEDEPOT”,并没有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含义。虽然争议商标的商标档案显示“OFFICE DEPOT”放弃专用权,但相关公众在识别商标时会将商标作为整体加以识别。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



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banny OFFICE DEPOT”案中的观点, 争议商标中的“OFFICE DEPOT”标志声明放弃专用权的事实,并不影响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的判断。对此,笔者完全赞同。



首先,商标中的部分标志声明放弃专用权,并不意味着商标审查机关放弃对该部分标志的审查,也不意味着声明放弃专用权的该部分标志不是商标整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商标评审委员会及法院在其它案件中也持有类似观点。比如,在“ADVANCED MEDICAL OPTICS”商标驳回复审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申请商标“ADVANCED MEDICAL OPTICS”放弃了“MEDICAL”一词的专用权,但这并不意味着该词在申请商标中视为不存在,也不意味着理解申请商标的含义时忽略其意思。



在“三环集团 先进陶瓷专家CCTCExpert Of Advance Cerami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中,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申请人声明放弃“先进陶瓷专家”及“Expert Of Advance Ceramic”专用权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商标申请人是否放弃申请商标中文字“先进陶瓷专家”及“Expert Of Advance Ceramic”的专用权,并不影响相关公众会将申请商标作为一个整体、上述文字构成了该整体的一部分加以识别和认知,故商标申请人放弃上述文字的专用权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不会误认、误购。就“banny OFFICE DEPOT”案而言,争议商标的“banny”和“OFFICE DEPOT”两部分构成,争议商标是作为一个整体申请并核准注册的。争议商标中的“OFFICE DEPOT”标志虽然声明放弃专用权,但这并不意味着“OFFICE DEPOT”标志已从争议商标中删除,“OFFICE DEPOT”标志仍是争议商标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相对于“Banny”,“OFFICE DEPOT”字体虽然较小,但这并不足以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分开来。



其次,商标中的部分标志声明放弃专用权,并不意味着相关公众在识别商标时知晓该部分标志已放弃专用权,也不意味着相关公众因该部分标志已声明放弃专用权而不会对商标产生混淆误认。根据中国目前的实践,商标声明放弃部分专用权的信息一般会在商标公告、商标证、商标档案中予以记载。但是,对于相关公众而言,通过上述文件或载体披露商标放弃部分专用权的信息非常有限。此外,商标使用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时一般不会对商标放弃部分专用权的信息和事实予以说明或提示。基于上述原因,即便商标放弃部分标志的专用权,相关公众也无法轻易得知商标放弃部分专用权这一情况,因而相关公众在识别商标时会将该商标作为整体加以识别。在“便秘舒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商标申请人在申请“便秘舒及图”商标时即已声明“便秘”放弃专用权,但是放弃“便秘”专用权仅意味着在对申请商标进行保护时不考虑该部分,但申请商标在使用时仍会包含该部分,而且对于相关公众而言,其无从知晓商标申请人放弃专用权的意向,一般情况下仍会将该部分文字作为商标的构成部分进行认读,故该部分文字仍属于商标评审中的审查对象。就“banny OFFICE DEPOT”案而言,争议商标虽然已经声明放弃“OFFICE DEPOT”标志的专用权,相关公众在识别争议商标时仍会将“OFFICE DEPOT”作为争议商标中的一部分进行认读。因此,争议商标声明放弃“OFFICE DEPOT”专用权的事实不能降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相似程度,无法避免在相关公众中引起的混淆和误认。



上述“banny OFFICE DEPOT”案涉及的是商标能否通过声明放弃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冲突的标志的部分专用权而使商标在整体上获得注册的问题。扩展到其它案件,则是商标能否通过放弃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的标志的部分专用权而使商标在整体上获得注册的问题。“banny OFFICE DEPOT”案的意义在于以法院判决的形式宣告:商标声明放弃部分专用权的事实并不影响该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先权利构成冲突的判断,商标无法通过声明放弃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的标志的部分专用权而使商标在整体上获得注册。(本文来源:互联网;著作:汪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