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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保护的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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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作为一种识别标志,其起源可以追溯到简单商品经济社会。但直到中世纪,随着地中海沿岸商业城市的兴起,商号才被大量运用,并开始走向规范化与制度化。随着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欧洲国家逐渐完备起来的商法或民法陆续将商号纳入其调整范围。如今,世界各国都积极地为商号提供法律保护,并制订了大量的国内法。



(一)在民商法中加以规定

大多数国家的民商法一般都涉及商号的保护问题,只不过在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的国家其立法体制上略有不同。有的国家是规定在民法典中,如《意大利民法典》在第六编中规定了合伙、公司、合作化、知识产权等内容,其中将知识产权明确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四大类。有的国家是规定在商法典中。如《日本商法典》第一编专设“商号”一章,规定了选定商号的原则、商号的不正当使用、对不正当使用商号者的制裁、商号的转让等问题。



(二)在知识产权法中加以规定

商号属知识产权范畴。从各国立法看,西班牙、葡萄牙、巴西的工业产权法,英国、美国、德国的商标法,都分别对商号的保护作了规定。目前,为了解决知识产权之间的权利冲突,许多国家的最新立法都将商号权、商标权等统称为“商业标志权”,纳入到同一部法律加以保护。



(三)以特别法的形式加以规定

有的国家将商号从传统的民商法中单列出来,为商号单独立法,予以特别保护。如英国、瑞典、荷兰制定有专门的《商业名称法》。



(四)在竞争法中加以规定

商号作为企业商誉的载体,代表着企业的形象,是市场竞争中的一个重要砝码。防止商号的滥用以及淡化商誉,禁止不正当竞争,已成为各国竞争立法的重要内容。《日本防止不正当竞争法》、《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此都作了规定。而且,《日本防止不正当竞争法》几乎通篇涉及的一个问题就是商号的保护,其规定的完善令人称佩。



值得指出的是,大多数国家并不固守单一的立法形式,往往运用综合性的立法模式,从多角度、多层次进行系统规范,以便相互配合和补充,发挥立法整体效应。(本文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