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品牌建设 > 知名商号认定 > 正文

商标与字号冲突的内在原因

五洲商务网 0


一、二者文字组成上的相似性导致混同

商标法》第8条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可见,商标的构成要素是相当广泛的,而在这些要素中文字因为其自身具有表达意思明确、视觉效果良好、易认易记等优点,而成为商标中比较常用的构成要素之一。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9条的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企业名称是企业的代号,而且其最基本的功能是区别其它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因此,企业名称是独一无二,不允许相同的。在同一行政区内,企业名称构成要素中的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均可以相同,唯一不允许相同的就是字号。可见,字号不仅是企业名称中的法定构成要素之一,而且是其最关键的核心部分,只有它才具有真正的识别价值。作为一般的消费者只会记住企业的字号,而很少会记住企业完整的名称。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8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字号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当然也应当使用汉字。因此,从商标与字号的构成来看,构成商标的要素明显多于构成字号的要素。但是,它们共同的构成要素仅有汉字。这就是说,凡是符合商标法规定条件的字号经商标局核准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同样,企业也可以把己注册的商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变成自己的字号。



虽然商标用于区别不同的商品,而字号用于区别不同的企业,但是,由于商品是由企业生产出来的,加之,我国允许一些行业可将名称适当简化,简化后的名称多为字号,因此,消费者通常将商标与字号联系起来,从而造成混淆。



二、二者权利标识性特点是冲突的基础

商标与字号两者皆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最主要的特点是无形性和地域性。商标与字号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国家以行政手段确认的权利,它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权利主体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占有,而是表现为行政执法机关的确认和认知。它不像有形财产,权利主体可以时刻对标的物进行实际控制,因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他人的商标、字号非常容易逃避权利人的控制和行政机关的监督。而且商标与字号冲突的后果,也不像有形财产受到侵权时所表现出来的实际占有和有形的损坏,将他人己为公众所知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号登记注册,或者将他人享有较高商誉的字号作为商标注册,侵害的是他人的商品声誉、企业信誉,造成市场混淆,使他人对原市场占有份额减少或者将要减少。



商标与字号具有的地域性特点,使商标与字号的冲突留有空档。驰名商标在全国受保护,而著名商标保护受地域限制,只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辖区内受保护,超出所辖区,著名商标则不享有受保护的特权。字号受法律保护的地域更窄,这囿于企业名称登记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级、市级、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四级分级登记管理,企业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只要在四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自辖区内,不与己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即可核准,超出各自辖区则不受保护。这在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体制上,为将他人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字号登记注册留了方便之门。(本文作者:周利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