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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声音商标保护的思考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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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声音商标是否需要保护

有的人会有这样的疑问,对于已经习惯于传统商标的消费者,有没有必要修改现行的商标法,增加声音商标的保护内容?

因为日常生活中,消费者选择商品或服务往往都是靠肉眼识别那些可视性的商标来区别不同的商品或服务。当然,日常生活中的确是存在有某些声音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间产生了联系,诸如:英特尔的“Intel inside'’、美国米高梅公司的狮子吼声等。但是这种形式的联系并不常见,毕竟声音看不见也摸不着,而且更多的时候,声音商标扮演的角色可能只是作为传统商标的配角而已。

很难想象一个消费者会寻着某个商家的声音商标寻找到其实体店购买其商品或服务,也很难想象当一个商家如果仅仅只有声音商标而没有传统的可视性商标时,它的产品或服务又怎样在社会上营销。毕竟,传统商标的一目了然、方便识别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况且,如果只注册声音商标而不注册传统商标,对于商家而言,无论是对其品牌的识别还是对社会的推广宣传,都是极为不利的。从这些角度看,声音商标似乎显得鸡肋,而且注定是一种配角的角色。

笔者认为这种看法存在一定的道理,但从两点来看,笔者仍然赞成对声音商标的保护:

首先,从国际层面来说,无论是国际条约还是世界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律中,对声音商标的保护已经是一种共识。作为一个政治与经济大国,中国的发展离不开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因此在法律政策上也应该努力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我们不能以声音商标没有传统商标的影响大为由,就对声音商标不予保护。试想如果某种特定声音已经能使消费者与特定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产生联系时,这种声音即已经具有了显著性。如果对这类声音不进行保护,那么显然,声音这种公共资源就有被滥用的可能,同行业的其他的经营者可能会利用这种“特有的标记”进行一系列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综上,笔者认为将声音纳入我国《商标法》的保护是必须的。无论是在企业的品牌管理上,还是在产品的营销推广上,声音商标仍然有存在与保护的价值。



二、对我国声音商标保护的建议

声音商标毕竟是非传统的商标,在保护时我们需要考虑到其特殊性。尽管已经有很多发达国家的经验可供借鉴,但作为一个新事物,我们仍然应该在各方面都有所考虑,从声音商标审查标准、提交申请时的表达形式、混淆纠纷时的比对判断等等各方面都应该逐渐形成一套完善的体系。

1.设定针对声音商标审查的高标准

正如前文所述,笔者认为在对声音商标进行保护时,可能会遇到诸如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判断困难、容易与在先的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相冲突等问题。

笔者认为,这些困难的解决方法归根结底是要对声音商标的审查设定较高的标准。如果现在,在声音商标刚刚被纳入保护时,设定的标准较低,就很容易会产生声音商标申请泛滥的趋势,将不利于对声音商标的管理。另一方面,由于判断两个声音商标的相似要比可视性的商标更加困难,因此如果在申请之时把那些不符合条件的声音首先驳回的话,也就不会产生后续一系列的侵权纠纷等问题。因此,从这两个角度,笔者认为如果声音商标在新的《商标法》中确认了保护地位,那么在最初的阶段对声音商标的申请应该从严审查。

2.选择恰当的声音商标的表达形式

无论是在对新的声音商标进行申请时,还是在产生纠纷并涉及到相似的声音商标的比对时,都必然会涉及到声音商标申请保护时提交的表达形式的比对。因此,对声音商标申请时提交的表达形式的选择至关重要,这也正是声音商标与传统商标最大的区别之处。

国际上各国的做法不一,可见要选择一种合适的表达形式的确不易,需要慎重对待。笔者认为对声音商标申请时提交的表达形式,最重要的考虑是要方便对已注册声音商标的查询,这是对声音商标高效管理的前提;另一方面,还应该明确,对声音商标注册时提交的材料和表达形式,必须要能够完整地将该段声音的各种特征表达出来。(本文来源:上海大学法学院;作者:秦臻)